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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兽药超标却没定食品罪,为什么法院这么判

2026-05-25

一个养殖户的案子,让我反复看了好几遍法条

前年有个案子,我在翻阅案卷材料的时候,觉得很有意思。一位养殖户,用了一种预防鸡球虫病的兽药,按照规定,用药后要停药五天才能卖。但他没等够,就把将近一万只鸡卖出去了。后来农业部门抽检,发现兽药残留超标。

很多人一听这个事,第一反应肯定是:这得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吧?毕竟问题出在鸡肉上。但法院最终判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说实话,我第一次看到这个结果,也愣了一下。为什么?

食品安全罪的“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高

刑法第143条,也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它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入罪条件:必须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什么意思呢?就是不光要超标,还得有证据证明,这批鸡肉吃下去,很大概率会让人中毒或者得大病。

回到这个案子,虽然兽药残留确实超标了,但没有任何一个人因为吃了这些鸡肉中毒,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这批鸡肉一定会导致严重的食源性疾病。达不到这个“现实危险”的门槛,法院就不能用这个罪名来定罪。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觉得“食品安全问题就该定食品罪”,但这个认知其实是不完整的。

第149条: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转化开关”

那是不是这个行为就不判了?当然不是。刑法第140条还有一个“兜底罪名”,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不管是什么产品,只要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都可以用。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第149条。这条法律就像一个开关。第一款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你干的事情属于第141条到第148条里规定的那些特殊领域(比如食品、药品),但没达到那些特殊罪名的定罪标准,可是销售金额又超过了5万元,那就不含糊,直接转到第1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这位养殖户的销售额有十多万,远超5万元的门槛。所以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刑法的逻辑。这就好比专门给“食品安全”开了一条快车道,但车没达到上快车道的标准,那就回普通车道,照样能处理。

说到底,法律既严格,也讲分寸

这个案子办下来,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不是拍脑袋定的。第143条设置高门槛,是因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个标准,是为了避免把所有轻微超标都扣上重罪帽子,这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但第149条又确保,不会让违法者钻了空子,只要能认定销售金额,就用第140条兜底。这种分层设计,既保障了底线,也给了执法必要的空间。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来找我,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是不是完蛋了?”其实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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