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境外博彩公司回流人员的案子时,我总会遇到一类特殊的人群:当事人被刑拘,家属也被传唤。很多家属想不通,“我只是收了家人转回来的钱,甚至都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怎么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这个问题,根源出在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环节——口供。
上个月我和一位检察官讨论案件时,他提到一个细节:当事人的配偶来做笔录,检察官问“你知道你丈夫在国外做什么吗”,家属回答“知道,他在做那种事”。而“那种事”到底指什么?是开设赌场、是诈骗,还是别的什么东西?这句话写进笔录,就成了一个巨大的隐患。
很多家属以为,我只要不说清楚就行了。说“他在做那种事”,既没承认是犯罪,也不算撒谎,应该没问题吧?但刑事案件的逻辑恰恰相反。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有时并不要求你明确说出了“开设赌场”四个字。只要你的口供结合上下文,能够推断出你对资金性质有概括性的认知,这就足以成为指控的依据。
我办过一起案子,家属的笔录里写着:“我知道他在挣快钱,具体干什么不清楚。”看上去很模糊对吧?但检察官结合当事人长达四年的境外工作经历、家庭大额转入的几十万元流水,最终认定家属“应当知道”资金来源非法,从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捕。这种案子,我见过不止一次。
核心风险在于:你模糊的口供,可能会被办案机关按照有罪的方向去解读。
那反过来,有没有可能利用模糊的口供去论证无罪呢?当然有。这就是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
我在和另一位检察官交流另一个案子时,他告诉我,那个案件中家属也说了“知道他在外面做一些不好的事”,但检察官仔细研究了这段话之后,认为这句话的信息量不足以认定家属明知具体犯罪行为。因为“不好的事”在常识中也可能包括赌博(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刑事犯罪)。既然家人可能在国外从事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那么收受的钱款就不必然是犯罪所得。这是认定家属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辨析点。
但前提是,这份口供必须书写准确,不能有诱导性的质证,更家属不能自己做有罪性的补充。也就是说,同样的模糊表述,在不同的笔录环境下,结论可能截然不同。
在真实的办案中,我们会帮助当事人建议家属如何客观、准确地陈述事实,不夸张、不隐瞒、也绝不自我定罪。比如:当事人告诉家属,钱是在博彩公司挣的。但当事人自己都不清楚这家公司的具体运作方式。那么家属的口供就应当围绕“对方告知的是哪些信息”来陈述,而不是直接跳到最后一步——自己分析认为“这就是赌资”。
一句话总结:口供的边界,决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涉及家属被捕的案子,往往有个共同特点:当事人本人在境外,没回来。公安机关拿不到当事人的口供,就只能顺着资金流向查家属,家属的口供就成了唯一的核心证据。一旦说错,就是从一个案件扩散成全家受累。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和律师碰一下情况,让你知道当前发言的重点在哪。
所以我想强调的是:家属在面对公安机关传唤时,千万不要凭感觉说话,更不要自作主张地“解释”或“分析”。你只需要如实说出你所知道的事实即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