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关于调理牛羊肉制品的案件引发了不小的讨论。简单来说,是两位长期从事肉制品生意的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牛羊肉卷中被检出了猪源性和鸭源性成分。看到这个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以假充真”吗?但我注意到,案件中有一个极其关键的事实,目前并没有被完全说清楚——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到底是怎么写的? 这个看似微小的细节,恰恰可能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很多刚接触这类案子的当事人和家属,一听到“检出其他成分”,心就悬到嗓子眼了。但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先厘清一个基本前提:涉案的产品,究竟是“纯牛羊肉”,还是“调理牛羊肉制品”?这二者在法律认定上有着本质的差别。
我们平时在火锅店吃的牛羊肉卷,有些为了改善口感和塑形,确实会用不同部位的肉或少量其他肉类进行加工重组。如果产品本身就叫“调理肉制品”,并且这个品类在行业里是普遍存在的,那么这个“调配”行为本身,就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掺杂使假”。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产品里“有什么”,而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没有“告诉”消费者产品里“是什么”。 这就是为什么,那张看似不起眼的配料表,会变得至关重要。
说到这里,我得分享一下实务中对这类问题最常见的判断逻辑。这起案件之所以存在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产品标识的情况不明确。
假如,产品名称就叫“调理牛羊肉卷”,并且标签上的配料表里,清清楚楚地写了牛肉、猪肉、鸭肉及其具体含量,那么买的人很清楚自己买的不是纯牛肉卷。这种情况下,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性,就存在很大的障碍。因为所谓的“伪劣产品”,核心特征之一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如实标注了,何来欺骗呢?
但反过来,如果产品包装上只大大地写着“牛羊肉卷”,配料表里也只标了牛肉、羊肉,却绝口不提检出的猪肉和鸭肉成分,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这就属于有意掩盖产品的真实构成,用价格较低的肉类冒充价格较高的肉类,这就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了。
很多家属会问,那现在案子情况不明,到底该怎么判?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疑罪从无。意思是,用来定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回到这个案子,如果缺乏对产品标签情况的交代,卷宗里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们是怎么标注的,这个定罪链条就是断裂的。你不能在没搞清楚人家“说了什么”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定人家“在骗人”。
当然,实践中的情况远比这个分析模型复杂。比如,虽然标签写得没问题,但两个批次的产品检出了“较高比例”的其他成分。这个比例高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远远超出了为改善口感所必需的用量?它会不会已经改变了产品的根本属性?这又是另一层需要深挖的争议焦点,涉及到对“以假充真”实质标准的判断。但无论如何,这些分析的起点,都是那张配料表。这个基础的案件事实不查清,后续所有的判断都如同空中楼阁。
讲了这么多法律上的分析,归根结底,我想说的是,很多看起来“板上钉钉”的案子,其实都藏着可以深入挖掘的辩点。对于经营者而言,合规意识就体现在这些最基础的标签、标识上;而对于已经陷入诉讼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有多棘手,而是在关键时刻,没有找到那个真正能扭转局面的细微之处。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类似的生产经营问题面临调查,现在最需要做的,不是漫无目的地四处打听,而是找一个能静下心来,帮你把案卷里每一个可能影响定性的证据细节梳理清楚的人。很多案件的转机,就藏在这些一开始被忽略的事实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