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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给猪肉注药,为什么定的不是“有毒食品罪”?

2026-05-23

最近我看到一个案子,案情很简单:为了给猪肉增重,一些人往生猪体内注入兽药和水,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很多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这不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吗?但最后,法院给当事人赵先生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了十年。为什么会这样?这个看似细微的差别,背后其实是一个很多人容易踩进去的法律误区,代价相当大。

一、为什么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罪”?关键看添加的是什么

我们首先要明白,刑法对罪名的定义,有时候比我们普通人的直观感受要严格得多。很多人认为,往食品里加不该加的东西,就是有毒有害。但在法律上,构成《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一个非常严格的前提:添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明知有毒、有害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回到赵先生这个案子里,他们添加的肾上腺素、阿托品,虽然听起来吓人,但它们本身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正规兽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非食品原料”或违禁物。既然这些物质本身是合法的兽药,就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从这个最关键的构成要件上看,就无法适用“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条罪名。法律的逻辑是环环相扣的,第一环扣不上,后面的就都无法成立。

二、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罪名呢?门槛其实相当高

这时候,很多人会接着问:叶律师,就算它不是有毒物质,但往猪肉里加药和水,总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了吧?用《刑法》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定,总可以吧?

这个想法很自然,但实践中,这个罪名的门槛同样很高。要构成此罪,必须达到一个关键条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注意“足以造成”这四个字,它要求的是一种高度盖然的危险。也就是说,需要有证据证明,吃了这些猪肉,很可能会引发集体中毒等严重后果。

在这个案子里,由于添加的兽药是允许使用的,国家也没有对它们的残留量设定非常严格的强制标准。因此,从证据上很难直接推导出“吃了这些猪肉就足以导致严重中毒”的结论。缺乏了这种紧迫的、现实的危险性,就够不上这项罪名的定罪标准。这就像学骑自行车,最难的不是蹬车,而是掌握那个精妙的平衡点,法律也是如此。

三、真正的“杀手锏”:伪劣产品罪的“兜底”逻辑

排除了上面两种可能性,我们再来看法院最终的判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说,在食品、商品领域,这常常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打击的就是那些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这项罪名的逻辑非常直接:

第一,它不看你添加的东西是否有毒,只看你的产品是否合格。向生猪注水、注药,是国家屠宰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这种行为本身就破坏了肉的品质,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这样的猪肉在法律上直接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二,它不看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健康损害,而是看销售金额。只要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就跨过了刑事犯罪的门槛。赵先生他们这个案子,金额动辄数千万,远远超过了标准。

所以你看,司法解释也说得很清楚,在屠宰环节对牲畜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哪怕无法证明会造成中毒,只要金额达标,就直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处理。这也提醒我们,不要以为自己只是听老板吩咐打工,拿点辛苦费就没事。赵先生也只是负责执行注水,并没有直接参与销售分红,但作为整个犯罪链条上的一环,依然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面临十年的重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或家人的行为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总而言之,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分层次的。对于那些直接使用违禁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用更严厉的罪名打击。而对于掺杂掺假、破坏产品质量的行为,则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张大网来覆盖。千万不要以为“没人吃出事”就等于“没有犯罪”。对很多经营者来说,这可能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是代价最沉重的一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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