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律师叶斌:虚构理由借钱后还不上了,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2026-05-23

很多经济纠纷的尽头,都是一封报案材料。尤其是当一方拿不回钱时,往往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理由通常是“诈骗”。我见过太多生意场上的朋友,前一天还在酒桌上称兄道弟,后一天就因为一笔款项的纠纷,一方坐进了另一方的询问室里。那么,是不是所有“借钱不还”或者当初借钱时说了谎,最后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呢?

最近,我看到一个很典型的咨询,情况大致是这样的:一位张女士,前两年告诉她的朋友李总,说自己有境外某地的内部渠道,可以提前知道球赛结果,跟着她投资稳赚不赔。李总信了,陆陆续续给了她几十万作为本金,让她代为操作。结果可想而知,这笔钱基本上都亏光了。所谓的“内部渠道”,也是张女士自己编造的。事后,张女士很愧疚,陆续还了将近一半的钱,还和李总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但因为经济状况确实不好,后续的还款没能跟上。李总的耐心逐渐耗尽,开始考虑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

这个案子,就卡在了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的模糊地带。李总认为自己被骗了,而张女士觉得自己只是投资失败后欠了钱。从我们刑事律师的角度看,这两者之间,到底隔着什么?

“谎言”不等于“诈骗”:关键看目的,而不是手段

很多人一听到“虚构事实”,就立刻和诈骗罪划上等号。确实,诈骗罪的成立,离不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刚才提到的情况里,张女士号称有“内部渠道”,这毫无疑问是一个谎言。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更关注的是,行为人使用这个谎言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借到钱做约定的事”,还是为了“把钱永久地、非法地占为己有”。

这有点像创业者拉投资。有些创始人为了拿到融资,可能会适度夸大自己技术的先进性或者市场的前景。如果他拿到钱后,确实是投入到了公司的研发和运营中,但最后项目失败了,投资款血本无归,这通常被看作是商业风险,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他拿到钱后,根本没有投入经营,而是直接给自己买了豪车豪宅,那“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了,这就构成了诈骗。

回到张女士的案子,虽然她用了谎言,但她拿到钱后,确实是用于双方约定的“投资”事项(即便这个事项的基础是虚假的),而不是挥霍一空。这就使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变得不那么确定。法律要惩罚的,是那种压根就没想过要还钱、只想把别人的钱变成自己钱的恶意行为。

事后的行为,是区分两者的“试金石”

当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很难判断时,我们只能通过他外在的行为去反推。在区分民事借贷和刑事诈骗时,事后的行为尤其关键,它就像一块“试金石”。

第一,看有没有积极的还款行为。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张女士的案例中,她在亏损后,没有跑路,也没有耍赖,而是陆续偿还了三十多万元,这是总金额的一半左右。这种行为强烈地表明,她承认这笔债务,并且有归还的意愿。哪怕后来因为能力问题还不上了,也和那种一分钱不还、恶意逃避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二,看有没有将款项转化为明确的民事债务。案子里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是,双方后来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借款协议》。这个动作的法律意义很大,它相当于双方都认可了,无论之前发生了什么,现在这件事的性质就是一笔民事借贷。这等于把一个模糊的、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代理投资”关系,拉回到了一个清晰的民事轨道上。有了这份协议,李总再想以“诈骗”为由报案,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在事后处理不当,比如一味躲避、拉黑对方,或者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激化了矛盾,最终把一个本可以协商解决的债务问题,推向了刑事立案的边缘。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当事人走到这一步,往往是因为前期处理不当,让小问题变成了大麻烦。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性质,可以先把情况梳理清楚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哪些是民事问题,哪些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总而言之,法律是一条严谨的线,但这条线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笔直的。尤其在经济活动中,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守住这条线的最好方式,不是去赌对方会不会报案,而是在问题发生后,始终保持沟通的诚意和履约的行动。即便暂时没能力还钱,积极的态度和持续的行动,也是保护自己免受更严重法律风险的最好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