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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卖死猪死牛肉,为什么有的判得重,有的判得轻?

2026-05-23

一样的行为,为什么会有两种罪名?

最近我注意到一类案件,案情听起来很简单,就是有人卖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牲畜肉。但在法律上,这到底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更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字之差,结果可能天差地别。前不久,北方某省就有一个案子引发了很大争议。案子里,当事人蔡某等人从农户手里低价收购了一大批死因不明的牛,送到屠宰场加工后对外销售,数量惊人,涉案金额也相当可观。牛肉里还检测出了一些可能致病的病菌。这类行为毫无疑问是构成犯罪的,但在具体定什么罪上,实践中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为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就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个定性非常直接。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没有把人吃出问题,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是七年。

但还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罪名的处罚更重,根据涉案金额,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对于一些案情严重、金额巨大的案件,控方可能会倾向于用这个更重的罪名来追究责任。

两个关键问题,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在我看来,同样是卖了有问题的肉,最终罪名的不同,往往取决于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就像是走到了一个岔路口,往左还是往右,看到的风景完全不同。

第一个问题:有没有“冒充”的行为?

什么叫冒充?说白了,就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果你明知道这是死牛肉,却当成是正常宰杀的活牛肉来卖,这就构成了一种欺骗。刑法里明确规定了,“以次充好”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核心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既符合“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特征,又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的特征。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法律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处罚更重的那个来定罪。

第二个问题:有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对食品安全是有一些“红线”的,也就是强制性标准。比如,规定肉类里绝对不能检出某些特定的、致病性强的病菌,像炭疽之类的。如果加工销售的这批肉,虽然只是死因不明,但经过检测,恰好就含有这类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强致病性的病菌,那就不仅仅是“不安全”的问题了,而是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这种情况,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自然会重得多。

所以你看,同样是卖了有问题的肉,有没有“冒充”,有没有踩到“强制性标准”这条红线,很多时候就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和当事人的命运。

一个很多人会忽略的程序细节:“死因不明”谁说了算?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份来自农业农村局的认定文件,上面写着“该批产品为死因不明”。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到这份官方文件,心里就凉了半截,觉得这是板上钉钉的铁证了。但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我想告诉你,事情没那么简单。

这份行政认定,在法庭上只是证据之一,它并不是最终的结论。司法解释其实并没有规定,认定一批肉是不是病死或死因不明,必须要先有一个行政部门的认定程序。最终,这批牲畜到底是不是病死的、死因究竟是什么,需要由检察院和法院,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辩论,结合所有证据,来做出一个司法上的最终认定。

换句话说,行政部门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但它不能直接替代司法的独立判断。这其中的辩护空间,就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重新构建。这个细节,往往是很多非专业人士容易忽略,却又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往往一个细节就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你或者家人朋友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反正就是卖了点不好的肉”。到底是哪个罪名,有没有辩护空间,都需要律师仔细分析所有证据才能判断。第一时间弄清楚状况,比事后补救要重要得多。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看似案情清晰,实则法律适用上非常复杂。法律不是简单地看你“做了什么”,更要看你“是怎么做的”,以及你的行为究竟触犯了哪个层级的法律规定。厘清这些细节,才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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