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看到过一个案子。外省某市的一位张先生,因为给自己养的两条狗取的名字,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他给狗取的名字,分别是“大儿子城管”和“二儿子协管员”,并且还在自己的社交圈里发布了相关内容。
在处罚决定中,办案单位认为,这种行为在感情上对城市管理人员造成了伤害,属于寻衅滋事。这件事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讨论。作为一个办了十几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看到这个案子时,第一反应不是对错,而是思考:从法律上讲,寻衅滋事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什么样不恰当的言行,会从道德谴责上升到法律制裁?
很多人感觉,“寻衅滋事”是个很模糊的罪名,像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口袋”。但在法律实践中,它的构成要件其实非常明确。我们先不谈犯罪,就谈行政处罚,其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需要参照《刑法》的精神来理解。
《刑法》第293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限定在四种情况里:一是随意殴打他人;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四种行为的核心,都指向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和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
回到给狗取名的案子。张先生的行为,说实话,很不妥当,带着明显的冒犯意味,理应受到批评。但这种冒犯,是否直接等同于“辱骂他人”并“情节恶劣”,甚至“破坏社会秩序”呢?我认为是存疑的。他的行为更多是在一个相对私人的社交圈里发布,影响范围有限,很难说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底线,但它不能替代道德评判。如果所有不妥当、不礼貌的行为都要用法律来惩戒,那这个“口袋”就真的太大了。
寻衅滋事在实践中,最容易和故意伤害混淆。我前几年在杭州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某在KTV里和人打架,把对方打成了轻伤二级,一开始就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
家属找到我的时候非常焦虑,因为“寻衅滋事”听起来就像是无事生非的地痞流氓,感觉性质很严重。我到看守所会见王某后,慢慢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拼凑清楚了。原来,王某和伤者李某早就认识,两人因为生意上的事积怨已久。那天晚上,他们被共同的朋友叫到同一个KTV包厢唱歌,纯属偶然。
在包厢里,两人几杯酒下肚,旧怨涌上心头,从口角升级到动手。我的辩护思路从一开始就很明确:这不是寻衅滋awesome,而是故意伤害。
为什么?第一,王某打人不是“随意”的,他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就是冲着有矛盾的李某去的。这和寻衅滋事那种“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的动机完全不同。第二,冲突发生在KTV的包厢里,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打斗时间不长,王某打完就走了,当时连服务员都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直到后来李某自己追出去,事情才被外人知道。这说明,他们的行为并未造成KTV这个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
我把这些观点和证据整理好,和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将案件定性从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后来,在我们的努力下,王某积极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处了缓刑。拿到判决书那天,王某的妻子给我打电话,电话那头哭了,她说:“叶律师,谢谢你,让我们觉得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还是讲道理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因为其定义的模糊性,确实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很多困惑和恐惧。但越是这样,越需要冷静下来,仔细分析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如果你现在正为类似的事情感到不安,不确定自己或家人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
我一直认为,作为刑事律师,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法庭上的辩论,更是在每一个环节里,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找到法律上最有利的路径。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惩罚,但我们更希望,这个罪名不再被轻易地安在任何人头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