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贷这个行业里,似乎总有一些“潜规则”。我接触过不少因此被卷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最初都觉得,自己做的不过是些“技术活”,是帮那些资质不太好的借款人“包装”一下,好让他们能从银行拿到钱。很多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都还很困惑。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借款人自己有真实的贷款需求,但征信过不了关。中介就想办法,通过各种手段“美化”材料,让银行相信他有还款能力。更危险的是另一种,中介主动去招揽那些本就没有还款能力,甚至没有真实贷款意愿的人,把他们包装成合格的借款人,目的就是为了赚一笔高额的中介费,有时候甚至和所谓的“借款人”瓜分贷款。
我尤其想提醒一种情况,就是诱导借款人的亲友来做“担保”。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的朋友王某想贷款但条件不够,中介就出了个主意,让他去找个征信好的亲戚李先生。中介教王某话术,只说是需要一个“紧急联系人”,让李先生配合接一下银行的电话。李先生以为只是举手之劳,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已经被包装成了真正的借款人。贷款下来后,钱转给了王某,李先生对此毫不知情。后来王某逾期不还,银行的催收电话直接打到了李先生那里,他才恍然大悟,自己背上了一笔不小的债务。
当这类案件发生后,无论是拿了高额佣金的中介,还是实际用款的王某,都可能涉嫌犯罪。但具体是哪个罪,这里面的差别可就大了。在刑事辩护中,我们首先要厘清的,就是这两个罪名的界限: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很像,但量刑却是天壤之别。简单来说,骗取贷款罪,最高判七年;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从几年到无期,这中间的差距,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
那么,区分这两者的关键是什么呢?核心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说白了,就是行为人在搞这笔贷款的时候,心里到底想没想过“这钱我压根就没打算还”。如果从一开始,中介和借款人就合谋,目的就是把银行的钱骗出来,然后分掉,谁也不打算还,那就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如果借款人开始确实是想还钱的,只是后来因为经营失败、生病等客观原因还不上了,那么中介伪造材料的行为,可能就只构成骗取贷款罪。
很多当事人在被抓之后,都会辩解说自己没有骗钱的故意,只是想赚点中介费。但说实话,这种辩解往往很苍白。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不会只听你怎么说,而是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
我把这些判断依据总结为几个方面,你可以对照看看:
事前的合谋:在贷款之前,中介和借款人之间有没有串通?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比如谁负责找人,谁负责伪造公积金和收入证明,谁负责对接银行?这些细节都会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固定下来。
事中的行为:整个贷款过程中,大家是如何配合的?是不是流水线作业?这些行为本身就反映了主观心态。
事后的分赃:贷款到账后,钱是怎么分的?是第一时间就按约定比例转给了中介和所谓的“借款人”,还是全部用于了真实的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向,是戳穿谎言最有力的证据。
还款的态度:贷款人拿到钱后,有没有任何还款行为?还是直接就人间蒸发,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或者把钱用于挥霍、高风险投资甚至违法活动,导致资金根本无法追回?
在十八年的执业经历中,我看到太多人把行业的“潜规则”当成了护身符,以为法不责众。但刑事责任的追究,最终看的不是别人怎么做,而是你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碰了法律的红线。那条线,有时候比我们想象得要清晰,也近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因为类似的事情而困惑,不确定情况的严重性,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的阶段,最应该做什么,最不应该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