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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从桐乡法院袭击案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026-05-21

案件的关键并不在“情绪”,而在“法律界定”

看到桐乡法院门口发生的案件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一个刚刚经历败诉的原告,竟会因不满而持物攻击他人。这种极端行为的背后,固然有强烈的情绪,但在法律角度,核心问题是——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行为的意图与对象

我经常在给当事人讲解类似问题时说:“刑法看的是‘你想干什么’,而不是‘你最后造成了什么’。”这句话看似简单,却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案件中,曹某携带了锤子,在法院门口袭击受害人,从现场视频看打击部位集中在头部,这些要素正是法律要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标准:三条线决定罪名走向

在我过往的办案经验中,类似案件的罪名界定往往围绕三条标准展开。

结合这起案件,曹某持锤击打受害者后脑,行为持续且未主动止步,很难再谓“仅为发泄”。此时,杀意的认定便在法理上成立。也就是说,即使未造成死亡结果,只要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幅度极宽——轻则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则直至死刑。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未遂也能定杀人罪”的逻辑,直到开庭前听到检察官的指控,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

从辩护角度看:情绪失控并不等于杀意存在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辩护时也必须严格区分“情绪冲动的伤害”与“有杀意的攻击”。有人确实在极度愤怒下失控,行为方式虽然危险,但主观上未必有杀人故意。

我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当事人在激烈争执后挥拳攻击导致轻伤,侦查机关最初立案为故意杀人未遂。我们向办案部门提交了行为心理分析和证据比对,最终明确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量刑大幅降低。关键在于证明:无预谋、无致命部位攻击、事后主动救助或停手,这些都可以成为排除杀意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这类案件中,辩护的核心并非“求轻”,而是准确揭示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情绪失控的行为当然应受惩处,但法律不该因表象的暴力直接认定“杀人意图”。

结语:法律之外,更该反思的是情绪与理智

案件的结局或许并不轻。但我更想说,比刑期更值得警醒的,是人们在情绪激烈时失去理性后的后果。法院门口的几分钟,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无论结果如何,从法律判断到人性反思,这都值得每个人去思考。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冲动。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该如何处理或已经涉及刑事调查,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应该如何界定、如何应对。很多误解,在案件初期就能避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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