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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如何准确区分?

2026-05-21

明知与不知,是判断定罪方向的第一道关键口子

我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有人出租银行卡、收款码、网络账号,结果被卷入电信诈骗案件;有人帮朋友“代收转账”,后来发现那笔钱竟与赌博网站有关。当案件到我们手上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我不是犯罪团伙的人,为什么也成了同案被告?”

其实,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做了什么”,而在“知道多少”。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是适用罪名的第一道分界线。如果明知他人从事诈骗、赌博,却为其提供技术、资金、银行卡或账户帮助,甚至形成长期稳定配合,这种情形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但如果当事人仅是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或账户操作,在主观上并不明知对方实施的是犯罪活动,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则应当依据自身行为的性质和主观心理状态,单独评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换句话说,知情程度不同,罪名走向可能完全相反,而这正是律师介入时最需要厘清的部分。

构成“共犯”与否,取决于是否形成稳定的犯罪配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共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是“配合的稳定性”。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只是偶尔帮对方收了几笔款,不算共犯。但司法机关往往会综合通信记录、资金往来、分成比例等细节,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持续性、分工性”的合作关系。

如果行为人长期、频繁地为诈骗或赌博团伙提供帮助,且其行为与对方犯罪形成稳定的衔接关系,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关系。此时,即便行为人只是“辅助角色”,也可能被定性为主犯或重要从犯。这一点,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忙”不会有问题,结果忽略了“帮忙”的次数和稳定性,反而让自己陷得更深。

相反,如果仅存在一次性、被动的行为,且事后未再参与,不谋取利益,也未与他人形成实际的共谋关系,通常可以排除共同犯罪的认定。这类细微差别,常常决定案件的定性与刑期。

主从犯的区分,不只是“谁干得多”,而是“谁掌控局面”

在确定罪名之后,接下来的关键就是区分主从犯。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我转的钱最多,就一定是主犯”。但法律上,主从关系的判断标准并不单看行为数量,而要看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组织、策划、指挥他人犯罪的,是主犯;从属、受指挥、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如果各人作用差不多,也可以不区分主从。司法实践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从犯一般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有悔罪表现时,争取缓刑。

这也提醒各位家属:有时候,案件的出路不在“彻底无罪”,而在通过充分区分角色、厘清故意程度,争取更合理的审判结论。辩护律师的工作,很多时候就是帮法院看清每个人的真实位置。

从辩护角度出发,该怎么应对这类案件?

在这类案件里,早期取证尤其重要。是否“明知”、是否“长期合作”、是否“谋取利益”,往往成为影响罪名的核心证据。辩护方向的重点,是厘清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边界、行为的独立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地位。

如果一开始就盲目承认“帮过别人转账”,不说明前因后果,很容易被错误地纳入共犯体系。因此,在侦查阶段如何表述自己的行为、如何解释来往记录、如何证明自己并不知情——都必须有策略地进行。

写在最后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模糊。一次无意的配合、一次看似无害的转账,如果缺乏基础法律认知,就可能演变为共同犯罪。而厘清“明知”与否、“主从”关系,往往就是决定命运的关键点。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不妨先把情况梳理清楚,让专业律师帮你判断当前阶段的重点。很多家属第一次来,也是为了弄明白事情的本质。这一步,往往比想象中更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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