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我在审阅案件材料时,会看到这样的情形:企业主在急需资金时,以他人房产作抵押,或者用一个并无实际资产的公司作担保。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是诈骗吗?但从法律角度看,事情没那么简单。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当行为人在借款之初就打算不还,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去骗取他人财物,才可能构成诈骗。如果只是因为急于周转、在财务困境中作出错误决策,本质上还是融资行为,就不一定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界。
我遇到不少类似情形——企业遭遇资金断裂,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但自有资产已被抵押,只能“凑”一个看似完备的担保。融资初衷是救企业,一旦资金周转顺利,原本计划的还款也能履行。转折点往往出现在生意没有回暖、资金链彻底断裂时,出借人认为遭了骗,警方介入,便演变成诈骗罪的指控。
但在这类案件中,是否构成诈骗,关键要看动机、资金流向及真实履约行为。
在此前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位企业经营者因为公司资金链危机,伪造房产证作抵押,从多名出借人处借得相当可观的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其使用虚构抵押物、虚构借款用途,因此判定构成诈骗罪。但二审却以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最终改判无罪。
这里的关键在于三点判断逻辑:
资金用途:借款后是否用于企业经营、偿还旧债等具有合理性用途,而非挥霍或个人消费。
履约能力:借款时是否具备客观的还款可能性,如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
履约行为:是否已实际支付部分利息或偿还,显示存在还款意愿。
在那个案子中,被告人将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运作,并持续支付利息,最终因经营失败才无力偿还,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想骗”。
我常跟年轻律师说,判断诈骗罪不能被“表象”绑架。即使有伪造文件、合同瑕疵,只要能证明行为目的是借贷经营、非贪图占有,这就是刑民的分水岭。毕竟,有骗不等于诈骗。
换个角度,如果企业已陷入资金困境,如何避免在融资中踩入刑事红线?
第一,保留完整的资金使用记录。确保借款到账后资金实用于经营,形成可追溯的财务流向。
第二,谨慎对待担保文件。即使存在瑕疵,也要避免伪造关键证件,防止被认定为主观虚构事实。
第三,持续履约意愿。在能力范围内履行利息支付,哪怕部分支付,也能体现诚意。
在刑事辩护经验中,我发现很多企业家出事并非因为“贪”,而是缺乏风险意识。警方立案后,侦查机关通常会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判断核心,这一点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
如果此刻有人正面临类似困境,或担心自己的融资操作可能被定性为诈骗,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判断。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先把情况说明白,我会帮你理清哪些环节最关键,哪些是真风险。
说到底,虚假担保行为并非天然就是诈骗。是否入罪,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资金去向以及履约表现。如果本意是救企业、并有还款能力和实际履约行为,就应倾向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承诺“无罪”,而在于厘清事实与意图之间的界限。当事人最需要的,是一次理性的梳理和一次现实的判断。法律的温度,往往体现在能否分清“失误的商人”和“有意的骗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