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看到一份笔录,内容大致是这样的:一家妇科诊所的负责人,因为帮熟人代购香港上市的九价疫苗,结果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调查。
这类事情其实并不罕见。很多人认为自己是在帮亲戚朋友“代购正品”,甚至有发票、有医生签字、有诊所证明,看起来一切都很正规。但问题在于——即便药品在境外合法上市,它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境内自由流通。
这也是大多数当事人第一次听到这个罪名时最困惑的地方:药品没问题,也没害人,怎么就成了犯罪?
从法理上看,《刑法》中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并不是针对“卖假药”或“造假药”的行为,而是针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销售或提供境外药品的行为。换句话说,药品可以是真的,但如果没有取得在内地的合法审批,就属于非法渠道药品。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不挣钱、不造成后果、药品来源可靠,就不算犯罪。但机器的认定逻辑并不是这样。罪与否,不看动机,而看行为是否违反药品管理制度。
我曾经遇到过几位医生朋友,他们帮亲戚从香港带疫苗回来打,金额不大,也未造成伤害。严格来说,这仍然属于违反药品管理的范畴,只不过因为社会危害性较低,有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有一个关键区分: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如果当事人只是帮忙联系买家、代付款,没有囤货、没有利润、没有广泛销售行为,那么通常可以认定为从犯性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检方通常会关注两个事实:一是药品是否未经批准流入境内,二是是否用于营利目的。如果能充分证明当事人仅仅是帮助亲友代购,并未从中谋利、也未造成人体伤害,那么法律上是有空间去争取不起诉决定的。
我在杭州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几乎每一次,决定结果的不仅是药品来源,而是律师如何厘清当事人在交易中的角色。因为角色定位清楚了,才能让审查机关看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实很低。
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一般都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很多人错过了最关键的时间窗口——等到了开庭,才发现早期的笔录里,自己被描述成了“销售者”。
这时候,再去解释自己是代购者、帮亲戚朋友买,证据链已经很难扭转。所以家属最重要的工作,是尽早收集能证明无盈利、无伤害、仅限熟人代购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发票以及相关人员的说明。
从经验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清楚这些情况,检方更容易接受“情节轻微”的判断,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
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关键证据和辩护意见,往往要在正式起诉前提交才最有效。
如果你现在正面对类似问题,还不确定该如何应对,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一步是什么,也帮你判断这类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还是有机会争取不起诉。
说到底,许多人并不是故意违法,而是对药品流通的边界不了解。
代购、帮忙、无盈利这些词在人情关系里听起来很正常,但在法律语境下,是否批准、是否控制、是否构成社会危害性,才是关键。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轻微,没有造成伤害,也没有获利,法律是允许在审查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关键在于如何让这些事实被清楚地看到。
理解法律的尺度,本身就是保护自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