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接触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到类似情形:两人恋爱期间有经济往来,分手后,一方反悔称钱是被骗走的,甚至报案指控诈骗。
这种类型的案件往往处在灰色地带——既不同于纯粹的经济纠纷,也未必符合刑法上的诈骗构成。
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资金时,是否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转账。如果只是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与或临时借用,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构成诈骗。
我曾见过一位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对方为其购车、装修提供了经济帮助。后来关系破裂,对方宣称“他从未归还过一分钱,是利用感情行骗”。但从聊天记录来看,借款用途、归还时间,他们都有明确沟通,这就让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法律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诈骗行为。
所以,判断标准并不在于“有没有拿到钱”,而在于“拿钱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有些家属看到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会非常紧张,但案件进入到检察环节,有时会收到“不批准逮捕”的通知。这往往意味着——案件证据尚未满足诈骗罪的标准。
从刑法角度看,诈骗罪通常要求四个要素同时成立:
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造成一定数额以上的财产损失。
而在恋爱关系中,情感因素极大干扰了案情判断。两人相处期间的转账,往往难以界定为“出于被欺骗”。再加上部分借款已归还或用于生活共同开支,主观上很难证明“非法占有”意图。正因为如此,检察院会慎重认定,在事实不清或证据有疑的情况下,可能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种情况下,并不代表案件一定终止,但确实是一个积极信号——至少表明案件暂时还没有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
遇到此类指控,不少当事人都会惊慌失措。其实,最重要的是在调查阶段就明确辩护方向。律师的首要任务是厘清每一笔转账的性质。
哪些属于明确的借款,有书面或聊天约定;
哪些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哪些款项已归还或双方有互相支出。
这些区分,看似细微,实则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因为只有在无法归类为赠与或借款的前提下,且存在虚假理由骗取资金,才可能触及诈骗构成。
我建议,当事人应整理所有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消费凭证,并在律师的引导下梳理一份“资金流清单”,用事实还原双方的真实交往过程。这样检察机关才能全面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实务中,像这类案件只要有合理解释、能证明真实感情基础、资金有往来记录、部分已退还,整体走向多数是有利的。检方往往倾向于将其定性为民事纠纷。
我见过太多案件,家属因为不了解程序,在最关键的阶段错失机会。刑拘后的阶段,其实就是查看案件性质能否“止损”的关键窗口。
从刑拘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判断——比如是否构成诈骗、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往往就在这段时间内形成。
这时候,律师及时介入,提出异议、提交补充说明或证据,才有可能扭转案件方向,甚至促成撤案或不起诉。如果拖到起诉阶段再行动,辩护的空间就会小得多。
说实话,这类情感纠纷型的“诈骗类案件”我遇得非常多。它既考验法律分析,也考验对人性的理解。很多时候,案件的关键不在证据多少,而在是否能说清“真实的关系”。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面临类似困境,不确定这算不算犯罪、案子往哪走,都可以先把情况理一理,我帮你看看当前阶段最值得关注的环节。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
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法律界享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