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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辩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很多人都误解了这两个关键点

2026-05-19

一个商业模式,只要沾上“三级”这个词,似乎就很容易被贴上传销的标签。但在刑事法律的视角下,这条线远比想象中要模糊和复杂。最近,我接触到一个外省某市的案件,案卷材料摆在桌上,当事人的行为模式看起来很典型,但深入分析后,却发现可能并不构成犯罪。目前,这个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被退回补充侦查了。

这个案件,恰好暴露了很多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两个普遍误区。

误区一:组织结构到了三级,就一定构成犯罪?

很多人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就是数层级,只要发展的人员在组织架构上达到了三级,参与人数超过三十人,就“中招”了。说实话,这个标准过于简单化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仅要看结构,更要看行为。

在我分析的这个案件里,当事人王先生通过朋友分享的二维码,下载了一个软件。他通过这个软件发展了不少人,系统记录里,他下面的人员层级确实超过了三级,人数也远超三十人,甚至达到了上千人。但问题来了,王先生对这些所谓的“下线”几乎一无所知,他从未组织过任何会议,也从未参与过任何管理。他下面的很多人,仅仅是他找来的亲朋好友,帮忙注册一下,用他的话说,叫“代持”,根本没有实际参与经营。

法律要求的“组织、领导”,是一种实质性的作用。你必须对这三级三十人以上的发展、管理起到了关键的决策或推动作用。如果一个人只是名义上处在这个金字塔的顶端,但他对整个体系的运转毫无控制力,甚至不认识下面的人,那就很难认定他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这就像你名下有一家公司,但公司的所有经营你从不参与,你甚至不知道员工是谁,那你也很难被称为这家公司的“领导者”。

误区二:盈利模式复杂,就一定是“拉人头”?

传销犯罪的本质,或者说它的“七寸”,在于其盈利模式。它的核心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并以下线的“入门费”或者购买产品的费用作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拉人头”。

我们回过头来看王先生的案子。他们的模式是,注册后获得一些积分,这些积分可以在他们的线上商店里兑换商品。虽然也存在推荐关系,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并没有清晰地显示出王先生可以直接从他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获得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他拉人,但似乎并不能直接从“人头”上赚钱。

这一点至关重要。很多正常的社交电商、会员制消费模式,也存在推荐、返利、分销的机制。区分的关键在于,这个模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卖产品、提供服务,还是纯粹为了拉人入伙、收取费用。如果一个体系里,产品或服务只是一个幌子、一个道具,大家的关注点都在于发展了多少下线、能拿到多少提成,那它的风险就非常高。反之,如果它的根基在于真实的商品流通,那么多层级的奖励机制,可能只是一种营销手段,未必触及刑事犯罪。

另外,法律还要求返利层级也要超过三级。在这个案件中,同样缺乏这方面的证据。仅仅是人员结构上的三级,并不完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商业模式本身就游走在灰色地带,经营者自己也未必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你对自己的商业模式感到不确定,或者已经因此遇到了麻烦,先把具体情况弄清楚,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才是最重要的。

总而言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它需要严格审查行为人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整个模式的盈利来源,而不是简单地看层级、数人头。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只想做点生意的普通人,但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让你对这个罪名有更清晰的认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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