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我见过太多当事人,眼神里满是困惑和焦虑。他们常常会问:“叶律师,我骗了钱吗?我真的没有想骗啊。”
这个问题,恰恰是诈骗罪认定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在诈骗罪中,当事人有没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几乎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分水岭。如果根本没有这个意图,那很可能就不构成诈骗罪。
但问题在于,主观心态看不见摸不着,它藏在哪里?藏在客观行为里。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反映到办案中就是:用一个行为倒推一个想法。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这个问题上容易犯的错误是——太相信自己的初衷。觉得自己本来没想骗,那就不构成诈骗。但司法实践看的是:你做了什么,而不是你想了什么。
说到客观行为,最常见的两个形态就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听起来差不多,但在法律法规的认定上,二者的逻辑完全不一样。
虚构事实,指的是行为人主动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信息。比如,明明没有拿到某个大项目的代理权,却说已经谈下来了,骗取对方合伙投资。这种主动捏造的行为,指向“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力很强。只要虚构的内容足以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就完成了构成要件的第一步。
而隐瞒真相,更多是一种“不作为”式的欺骗。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明知自己已经资不抵债,却故意不告诉对方,让对方误以为他有偿还能力而出借资金。这种情况下,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难度要大得多,需要结合更多行为细节。
我经常跟团队里的同事们说一句话:办诈骗案,就像剥洋葱。你不能只听当事人说了什么,也不能只看合同写了什么,要一层一层地把对方的行动逻辑拆开,看行为背后有没有“骗”的动机。
这让我想起一个案子:当事人做小额贷款中介,在接受客户委托时,明明知道客户不具备资信条件,却故意虚构了部分材料,帮客户通过了银行审核。最后虽然客户按时还了款,当事人在刑事层面仍然因为虚构事实的行为,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他的行为本身已经越过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那条红线。
到了司法实践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靠的是一套推定规则。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视频记录当事人心里在想什么,但只要他的客观行为符合某些典型特征,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推定他当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常见的有这么几种推定情形:资金去向不明、挥霍无度、携款潜逃、或者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却大量借款。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再想喊冤,就要拿出实实在在的反驳证据来。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这边。
正因为如此,很多案件的辩护难点,往往不在“能不能推翻推定”,而在“家属和当事人在案发初期究竟做了哪些事”。比如,有些当事人在借款后,把资金用于家庭日常支出了,但这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合理用途”,反而会被视为“随意处置”,进而被用来佐证“非法占有目的”。
我说这些,不是为了吓唬人。而是想传达一个信息:在诈骗案的初期,家属和当事人最该做的不是四处打听“能不能托人”,而是尽快把资金去向、合同往来、沟通记录这些客观证据固定下来。因为在法律眼中,客观行为才是最好的辩护证据。
如果面临类似困局,不妨找一位深耕刑事领域的律师,先把资金流梳理一遍。很多看似无路可走的局面,走到证据层面,转机可能就来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