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留意到几个朋友在杭州和外省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他们的初衷是想推广所谓的“竞技扑克”。但随后几起案件提醒我们,事情并不简单。
目前不少德州扑克俱乐部确实不再直接用现金作为奖赏,而是采用“竞技点”或积分制,看上去像是绕过了赌博的定义。但关键问题是,这些积分能不能变成钱?能不能在玩家之间流通?
一旦有人利用“黄牛”或其他渠道,把赢得的积分变现,这个积分系统就不再只是游戏内部的记账,而是实质上形成了赌资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机制,这也是执法机关认定赌博性质的关键节点。从法律角度看,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取决于俱乐部是否在这个兑换链条中获利。
在我接触的几个类似案件中,风险往往出现在两个环节:
其一,俱乐部明面上只收取“赛事服务费”,但实际上从玩家购买或兑换的积分中抽取比例,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抽头渔利。
其二,俱乐部默许或参与到“黄牛链”,让积分能被私下买卖,进而转化为现金收益。
在一宗外省的案件中,法院就认定俱乐部从积分购买额中抽取约10%的比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中的“抽头”行为。换句话说,只要俱乐部或组织者从赌资中获利,无论表面形式多么“竞技化”,都可能触碰刑事界限。
另外,最近有来自西南地区的几位当事人向我咨询,明明已经向当地公安备案,却仍被立案调查。经验告诉我们,备案只是民事或行政层面的手续,并不能成为免罪的“护身符”。司法机关更看重的是行为的实质性质,而不是形式上的备案文件。
很多朋友以为“做了备案”就可以高枕无忧,但事实并非如此。早在几年前的德州扑克赛事案件里,就有俱乐部明明报备过,却依然因为存在积分折现、抽手续费等行为被追究刑责。
从刑法角度看,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判断取决于三点:是否有赌资、是否有获利、是否以赌博为盈利目的。如果俱乐部或组织方在运作过程中,涉及赌资流通或从中抽取利益,即使奖金形式上是“积分”、“礼品”或“服务券”,也难免被认定为赌博性质。
说到底,决定命运的不是备案,而是实际操作有没有触碰“赌资抽取”这条红线。
如果你正在经营类似的俱乐部,或已被调查,可以先把运营模式梳理清楚:积分是否能折现?俱乐部是否直接或间接从中收取费用?是否有人在其中牵线交易?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因素,比如抽头比例、积分使用方式等,都是在侦查阶段就被定性。如果不及时介入、解释逻辑、补充证据,后续很难扭转。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找我,只是想搞清楚自己到底属于“竞技”还是“赌博”。这很正常。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是帮你厘清边界,找到可能的辩护空间。
德州扑克不一定违法,但组织方式可能违法。只要涉及赌资的流通、抽头、积分折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在我看来,所谓“竞技扑克”的未来,取决于是否真能摆脱金钱循环这一核心结构。帮助经营者在合法的竞技与非法的赌博之间划清界限,是律师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
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俱乐部运作是否安全,别等到警察上门再问。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哪些环节真正有风险,哪些可以调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