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阅读一些案件材料时注意到,有人误以为,只要行为人组织他人赴澳门从事卖淫活动,就一定属于“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严重情节。其实,这一理解并不准确。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组织三人以上卖淫的,就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要依法加重处罚。司法解释中确实提到,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但关键在于地域范围——司法解释中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所以,如果仅是组织外国女性赴澳门卖淫,这一行为并不等同于“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法律上的“境内”与普通人理解的国界,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这一点在实践中常被混淆。
这个问题要分开看。
首先,卖淫嫖娼行为在澳门当地有特定的法律环境,其规制方式与大陆不同。但如果行为人在大陆境内通过组织、招募、收取中介费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出境卖淫,这部分行为仍然发生在大陆,依法可以被追责。
换句话说,关键看行为的发生地和控制环节是否在境内。如果组织者在大陆招募、安排交通、收取费用,即使卖淫行为本身发生在澳门,也依然可能触及组织卖淫罪。
我曾遇到类似案件,当事人以“帮忙联系工作”为名,为几名外国女性办理签证、安排行程,全程在国内操作,最终仍被以组织卖淫罪立案。司法机关更关注的是组织行为的核心环节,而不仅仅是卖淫发生的具体地点。
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重点往往在两个方向:一是界定行为的性质——是否真的是“组织”行为;二是厘清具体发生地与行为环节。比如,如果行为人仅是受雇中介、缺乏指挥和盈利意图,或未实际组织实施出境行为,这些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切入点。
还有一点,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司法解释背后的地域适用范围,误以为只要去澳门就不受大陆法律限制,这是非常危险的误区。只要行为中有实质性组织环节发生在大陆,刑法照样适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所有行为均在境外进行,且组织、获利等行为都未在大陆境内发生,那么是否构成我国语境下的组织卖淫罪,就需要具体区分。这也是辩护人介入后通常重点核实和论证的部分。
说到底,类似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地域管辖的界限与行为性质的细化认定。组织外国人员赴澳门卖淫,并不当然被视为“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但一旦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大陆,就可能被依法追责。
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了解行为发生的脉络和证据来源,这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困惑,可以先把情况理清楚——哪些行为是在境内完成的,是否存在组织、引诱或获利行为,这是专业律师分析时最先要问的几个问题。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具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