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骗到东南亚的电诈园区,遭受殴打、威胁,半年失联,家人花重金才将他赎回。如今刚回国就被公安传唤,他不知如何是好。这是最近一位粉丝向我咨询的真实案例。
今天,我们就从这个案件出发,聊聊一个关键问题:**人在极端环境下被迫犯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我们先看一个场景:一个人被绑架到境外,手机被没收,每天被打骂,如果不打电话骗人,就得不到食物和水。这种情况下,他被迫拨打了诈骗电话。问题是——这算不算“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不能抗拒”,其实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缺乏期待可能性”。
简单说,如果一个人在极端压迫下,根本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做出某种行为,那么法律就不能期待他去做其他事情。这个时候,他就失去了“期待可能性”,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我们处理过的那个小伙子,他在找工作时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承诺安装路由器即可获得报酬。他因为经济压力大,接受了这份工作。然而到了目的地后才发现,自己装的是GOIP设备,用于境外诈骗拨打。他一开始并不知情,后来即使知道也因无钱结算而无法离开。
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主观不明知”+“缺乏期待可能性”。最终警方撤案,说明司法实践中,这类辩护是有空间的。
有人会质疑:你说得轻松,可人家确实打了电话,甚至可能还骗了人,怎么证明他没罪?
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有没有证据能还原当时的处境?**
我们曾为类似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关键点包括:
- 身体伤痕的医学记录;
- 家属赎人时的转账凭证;
- 与家人失联期间的通话录音或聊天记录;
- 同案犯的证言(尤其是对方有控制行为的描述);
- 在园区内受威胁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共同指向一个事实:他是在非自愿、无选择的情况下被迫参与活动。如果没有实际业绩、没有造成具体损失,同时又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缺乏期待可能性”,那么他就有机会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当然,如果你只是想认罪认罚换取轻判,那也要注意——有些看似“帮忙”的行为,其实已经被认定为“共犯”,比如协助安装设备、管理通讯工具等。这些行为一旦被固定成证据链,就很难推翻。
近年来,国家对电信诈骗“零容忍”,很多回国人员一落地就被带走。但我们也注意到,公安机关对境外电诈案件的调查往往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特别是金额难以核实、账目不清的情况较多。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在电诈园区滞留超过30天,即便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行为,也可能被直接定性为诈骗罪,刑期至少三年。所以,很多人一回来就面临“要么认罪认罚,要么面临重刑”的两难局面。
但这并不代表你必须接受指控。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几起案件中,有两位当事人正是通过“缺乏期待可能性”和“主观不明知”的辩护思路,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如果你正处于这样的困境,请记住一句话:**不要因为害怕而盲目认罪,也不要因为一时恐慌放弃抗辩的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