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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标准其实没那么简单

2026-05-17

很多人以为只要违反行业规定就算犯罪,其实没那么直接

我前段时间看到一个公开案例,涉及生产销售饲料添加剂的公司,因为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的药用成分,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认为他们“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维持了有罪判决。

乍看之下似乎没问题——违规添加药物,当然是错的。但法律上的“错”,和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间隔着一道不小的门槛。刑法第140条对此罪的规定非常明确:如果生产者明知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达到一定销售金额,才构成犯罪。问题在于,什么是“不合格产品”?认定标准到底是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这个差别,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性质。

在实际办案中,我见过不少企业负责人一开始就被认定“违反行业规范”,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行业规定并不等同于刑法所说的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这一块的理解偏差,是很多人陷入刑事风险的根源。

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关键看对法益的侵害

在那起饲料案中,法院引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门的公告来说明行为违法性质,确实,这些规定被违反了,属于行政违法。但刑法的介入要求更高,必须涉及对法益的实质性侵害。换句话说,要看行为是否真正损害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产品质量秩序。

格列苯脲是一种人用降糖药,理论上不该出现在饲料中,但是否一定导致产品“伪劣”,还要看剂量、使用后的残留量、对人体的实际影响。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加入该成分会造成危害,仅凭行政规定来定罪,就容易出现定性过度。司法解释和刑法精神都要求在认定时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这类案件让我常常提醒企业负责人:法律的界限很细微。行为若仅违反行政规则,往往处理结果是罚款、责令改正;但一旦被认定“危及人身安全”,性质就完全不同,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在辩护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厘清这道界限。

从辩护角度看,认定“伪劣”不能只看标准,还得看证据

我记得前年团队分析过一个类似案件,当时厂方被指使用非目录添加剂。看似“违规”,但经过鉴定,这种添加剂在安全剂量范围内,并未造成危害,也没有违反国家级安全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案件定性调整为行政违法处理。

这个例子说明了一个关键点:刑法要求的是“实质危害”,而不是“形式违规”。在刑事判断中,必须有证据链证明产品确实危及安全,或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犯罪的成立,不只是看行为,还要看后果和风险的可证性。

所以,当事人或企业面临类似调查时,第一步不能只是解释“我们没故意”,而应该由专业律师介入,审查检测报告、确定标准适用、评估风险边界。有时一个标准适用错误,就可能让案件从行政处理变成刑事立案。

刑事风险不在产品本身,而在标准与证据的错位

说了这么多,归根到底,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标准”和“证据”的错位。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产品没出事就不会被追责,其实不然;也有人以为只要行业批准了就安全,也未必。刑法的标准更严格,它要看你是否违反保障健康、安全的规范。

在现实中,一个企业可能同时面临行业、行政、刑事三重规则。哪一条被触发,结果就完全不同。这也是很多企业负责人最常问我的问题:“我们到底是被罚,还是要坐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回到法条和证据层面分析,而不是凭常识判断。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情况——先弄清楚规则,再谈应对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行政调查转成刑事立案,往往就在几天时间内发生。

很多企业或家属第一次来咨询,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的建议是,先把检测结果、标准依据、涉案产品类型整理出来,我们帮你判断当前风险在哪个层级。只要界限分清,后续处理方向就会明朗。

总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看似简单,但实质上牵涉到标准、证据、危害三重要素。认定不当容易扩大刑事边界,也可能让企业在无意中陷入刑事风险。正确的做法,是在第一时间弄清楚法条适用与实际标准匹配。理解法律的尺度,比急于申辩更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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