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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当“特殊关系”结束,一方报案诈骗,这笔账该怎么算?

2026-05-17

一段关系的终点,有时是在派出所

我办案十八年,见过太多关系的结束,不是在民政局,而是在派出所的接报案登记室。尤其是一些始于网络、掺杂着金钱的“特殊关系”,一旦感情破裂,反目成仇,“诈骗”这个词就很容易被摆上台面。

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人将自己包装成所谓“学生”,以此提供特殊服务,费用便能高出不少。事后,再编造一些家里老人重病、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对方索要几万元的“救急款”。很多“大哥”在这种情况下,或出于怜悯,或为了维系关系,往往会选择转账。

当关系走到尽头,一方觉得自己“人财两空”,一纸报案材料递交上去,另一方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那么,这种披着感情外衣的金钱往来,到底算是情感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大哥”的钱,真的是被“骗”走的吗?

这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厘清的核心问题。很多报案的男性当事人会说,自己是出于单纯的善意和同情才给钱的。但真实情况,往往复杂得多。

说实话,他给这笔钱,可能更多的是为了维持这段灰色的关系,为了下一次还能顺利地见面,甚至是满足一种虚荣心。女方通过聊天陪伴、营造楚楚可怜的形象,本质上,男方是在为这些“情绪价值”买单。双方心里都清楚,这段关系的基础并不单纯。

我想起前几年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个很年轻的姑娘,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士走到了一起。这位先生对她投入了相当可观的金额,甚至卖掉了自己的房产去补贴她。后来案发,男方报案称被诈骗,可是在姑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又反复来问,能不能撤案,或者让她取保候审出来,他想去照顾她。你看,这里面的情感和金钱,已经完全缠绕在了一起,很难用一个简单的“骗”字来概括。

在涉黄的灰色环境中,要求对方完全诚实,本来就是一件不合常理的事。所谓的“被害人”,真的对对方的身份背景毫无怀疑吗?很多时候,不过是看破不说破,大家都在这段各取所需的关系里,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

并非所有谎言,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

是不是只要说了谎,拿了钱,就构成诈骗罪?在法律上,远没有这么简单。

刑法上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关键就在于这个“错误认识”。

这和一个人拿着假的房产证去骗银行贷款是两码事。银行是完全相信了房产证的真实性,才放出贷款。但在这些“特殊关系”里,男方给钱的动机是混合的,甚至是明知对方在说谎,也愿意为了维系关系而支付。他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救助”,而是“购买”关系。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他完全陷入了“错误认识”,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即便女方身份是假的,理由是编的,但只要这些钱的本质,是维持这段灰色交易的延续,就很难被认定为纯粹的诈骗。除非,有一个非常明确具体的虚构事由,比如声称要用一笔钱给母亲做手术,并且有连续的编造和隐瞒行为,而这笔钱到手后却被挥霍一空。在这种有具体事由和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才更有可能被定性为诈骗。

如果真的涉案,律师能做什么?

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因为这类事情被刑事拘留,往往会非常慌乱。但其实,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是很大的。

我们的工作,主要分两步走:

第一,是定性辩护。我们会仔细分析双方的关系模式、交往细节和资金用途,向办案机关论证,这更倾向于一种特殊的民事赠与或是不当得利,而非刑事诈骗。争取从根本上否定犯罪的成立。

第二,是定量辩护。退一步讲,即便案件被认定为诈骗,那是不是交往期间所有的钱都算诈骗金额?当然不是。我们会像审计一样,把双方交往期间所有的转账记录一笔一笔地梳理出来,分清楚哪些是共同生活的开销,哪些是表达情意的赠与,哪些才是明确基于某个虚构事实的“借款”。很多时候,把认定的犯罪金额从一个很高的数字降下来,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天壤之别。

刑事案件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尤其是在这类情感和金钱混杂的案子里,事实的梳理和定性至关重要。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法律是理性的,但它处理的往往是人性的灰色地带。在复杂的感情和金钱纠葛中,找到事实的真相,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是刑事律师的责任。这不仅是为了一个当事人,也是为了让法律的标尺,在处理这类复杂人性问题时,能更加清晰和审慎。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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