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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假冒片仔癀案,真的都该定“假药罪”吗?

2026-05-17

“包装假”≠“药假”,问题往往出在这里

最近有不少朋友关注一个争议颇大的案件:几名被告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包装的“片仔癀”,最终被法院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不少人一看“假冒”两个字,就觉得理所当然应当定“假药罪”。但读过判决书的我,却注意到一个关键问题——判决书并没有交代涉案药品的成分是否与正版片仔癀一致。这,其实是定罪逻辑中最关键的一环。

在药品案件中,我们不仅要看它包装上写了什么,更要看里面是什么。如果瓶子里包的是面粉丸,却贴着正规的药品标签,那当然是典型的假药;但如果内容物确实是含有有效成分的药品,只是用了别人的包装,这时问题就复杂了。

这么说可能有点绕。简单打个比方:一个人拿正品中药粉重新装进假的盒子里去卖,药效没变,只是假冒了包装。那他卖的东西“假”,但是否“假药”,法律意义上就不一样。

假药罪的核心,不在“谁生产”,而在“药是真是假”

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假药要符合几种情形:比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成分与核准不符、以非药充药、或者以劣充优等。换句话说,判断药品真假,要从药品质量和成分上看,而不是从包装和商标上看。

我在办案中见过不少这样的情形:监管部门或法院在看到“假冒包装”时,就直接等同为“假药”。但若产品本身的有效成分齐全,甚至是从正规药品流出来的,只是包装环节出了问题,那么这种行为更贴近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假药罪。

这一区分不仅仅关乎“罪名叫法”,更直接影响到量刑幅度。假药罪的量刑普遍更重,而妨害药品管理罪或侵犯商标权罪,法律评价的重点完全不同。
 这也是为什么我常跟团队说,假药案件的关键不在“真假”,而在“定性”。很多时候,一字之差,判几年都可能不同。

面对“假药”指控,别急着认罪,先问清楚这三件事

从辩护角度看,这类案件要注意三个关键点:

如果检验结果显示药品和正规产品成分一致,那么“假冒包装”不应被直接视为“假药”。这种情况下,应当综合评估是否涉及生产许可、标签管理或商标侵权等其他法律问题。

这些看似细微的事实,往往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对于被调查或被拘留的当事人来说,第一时间找到专业律师介入,核查检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极为重要的一步。

最后想说的话

说到底,刑事案件的评估不能只看表面。假冒包装确实违法,但未必就等于“假药”;真正的判断标准在药品的实质成分与药理效果。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程序走完了,才发现一开始的事实方向就错了。家属或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先把实情梳理出来——产品是什么、怎么来的、检测结果如何,这些才是判断方向的根。

如果你现在还不知道该从哪儿着手,可以先把产品和案情情况整理给我看看。从刑事拘留到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决定都卡在中间那几天。一次及时的专业判断,可能让案件走上完全不同的轨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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