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看到一份警方讯问笔录,被告人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我娶的是缅甸来的媳妇,是我自己出钱找人介绍的,怎么就成了拐卖?”
类似的困惑,我在执业中听过不止一次。尤其是在一些边境地区,男人通过中间人迎娶东南亚女性的情况并不少见,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出彩礼、办婚礼”,但在公安机关的定性中,却被认作是涉嫌拐卖妇女。
这里的关键差别,并不在于有没有给钱——而在于有没有“强迫”和“不自愿”。
拐卖妇女罪的本质是“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欺骗或收买等手段,侵犯他人自由”。换句话说,只要对方是自愿的,没有被暴力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即便存在金钱往来,也未必构成拐卖。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自愿”往往并不容易判断——尤其当其中夹杂着语言障碍、偷渡、无身份证件等复杂情形时。很多看似“自由恋爱”的故事,其实漏洞多、证据薄。
在这类案件里,第一重误区是:认为“给钱”就是买卖。其实不是。很多地方存在彩礼文化,男方支付路费、介绍费、甚至中介费,并不当然说明存在拐卖意图。
司法认定时更关注的是:钱的去向、目的和行为后的控制状态。如果钱是交给女子本人或其家人,而对方可以自主离开、自由出入,那么构成拐卖的可能性很低;反之,如果她被限制自由、被威胁、被隐瞒真实情况,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只要“对方愿意”,自己就安全。其实对于偷渡入境者而言,她的“愿意”并不能消除违法风险。因为即使不存在拐卖,行为仍可能触及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问题。
从我经验看,有些案件最后并未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但往往转而被认定为帮助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居留的相关违法行为。这类法条区分微妙,但后果却相去甚远。
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很多是出于现实无奈。男方经济条件有限,女方希望离开贫困地区,双方都觉得是“双赢”。我理解这种朴素愿望,但从法律角度,它踩在风险的灰线上。
如果女子没有合法入境手续、身份不明,一旦被举报或查处,公安机关必然要介入。届时不仅女子可能被遣返,男子也会被调查是否存在拐卖、窝藏、组织偷渡等行为。
这个过程中,证据决定命运。聊天记录、照片、共同生活的证人、双方是否有持续往来,这些都是判断是否“自愿”“共同生活”的关键信息。很多案件办着办着陷入僵局,就是因为这些证据缺乏。
从法理上讲,拐卖的根核心素是“控制他人”,而婚姻的核心是“双方意愿”。如果把两者混在一起,执法判断的空间就会变得微妙。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法理上厘清这条界线。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这类情况往往从“偷渡”调查开始,最终延伸到“拐卖”指控。家属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惊慌中四处“联系关系”,或者反复去派出所陈情——这些都于事无补。
正确的做法是清晰化信息,保留证据。包括双方交往的起点、见面的经过、汇款记录、照片、通讯方式、是否存在逃避行为等。越早还原事实链,越有可能让案件回到正确的定性。
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定性的关键点,往往在家属还没反应过来之前,就已经错过了。如果不确定你的案件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把细节梳理出来,我们一起判断当下最该做什么。
说实话,我也遇到过很多像这样的复杂局面——情感是真实的,但程序却偏离了合法的轨道。每一次介入这种案件,我都深刻地感受到:生活远比罪名复杂得多。
在跨国婚姻里,最忌讳的是模糊。爱是真实的,但要让它立得住,必须合法。当事人若真心想共同生活,应该从合法入境、居留手续、结婚登记一步步做起,而不是寄希望于“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唯有如此,彼此的生活才能真正安稳下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