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阅卷时,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件:一位当事人在公司担任所谓的“城市经理”“分部总监”等职位,案发后被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程序。很多家属来咨询时都会问:“既然老板已经被抓了,为什么员工还要负责?”
这类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个常被忽略的事实——头衔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具体负责的工作内容。例如,有的当事人虽然职位名称听起来很高,但实际上只管理一个小组;而有的确实承担了资金募集、项目审批或客户管理等核心职能。这在法律上,性质完全不同。
在一个我经手的类似案件里,当事人名义上是整个城市的负责人,但经过核查发现,他只负责一个营业部下属的小组,且并非决策层。检察院在最初定性时,因未细分职责,将整个部门流水算入其名下,导致涉案金额被明显放大。这种情况,就需要律师在审查阶段通过业务划分、证据复核来厘清责任边界。
这也是我常说的话:职务只是一个标签,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你做了什么”“你掌握了什么权力”。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计算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金额高低,直接影响罪名定性和刑期长短。但我发现,很多案卷里的金额往往存在逻辑漏洞——尤其是审计环节不清晰、数据来源模糊等问题。
比如有的审计报告只有电子数据,却没有说明这些数据是如何提取、如何鉴定的;有的将全部投资流水计入涉案金额,却未扣除已经退还、重复投资(复投)或无效投资的部分,导致数字虚高。还有些情况下,当事人退的钱已经被记录在案,但计算总金额时仍未扣除。
从辩护角度来说,金额核算不清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突破口。在取保候审阶段,若能通过重新核算违法所得,退还确切的盈利部分,有可能获得从轻甚至缓刑的空间。相反,如果不加区分地全盘接收警方或审计部门的数字,当事人可能会背上远超实际责任的金额。
所以,我常提醒当事人:要主动配合整理自己的资金记录,包括银行卡流水、资金往来明细、佣金收入等,这些往往是重建真实金额的关键材料。
这类案子中,另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员工责任的限度”。当一家公司整体陷入非法集资时,并不是每个内部成员都构成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只有参与策划、组织或主要执行的人,才可能构成犯罪。
换句话说,普通销售岗位的员工,如果只是按照公司指令销售产品、并未主动作出虚假宣传或决策行为,一般不宜按同等责任处理。这里的关键在于:他是否知道项目违法、是否参与决策、是否直接控制资金流向。
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认定上采取“一并处理”的思路,把整个部门负责人到普通业务员都列为同案被告。但后期经过律师团队核查后,明确员工具体参与的范围,部分人员的指控得到了调整。这些都说明一点: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相匹配,而不是与职位对应。
因此,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重点核查的,就是这一点——谁在决策、谁在执行、谁在传达。把界限划清了,案件的危险程度自然就会降低。
对于已经被取保的当事人,此时正是核查事实、提交辩护意见的最佳时期。我的建议是:
第一,梳理财务数据。当事人应自行列出银行卡、微信转账、现金流入记录,初步形成自有资金统计表。
第二,要求补充审计材料。如果现有鉴定报告存在数据缺口,可向检察院申请重新审计或重新鉴定。
第三,厘清岗位职责。通过公司组织架构图、岗位说明书、同事证言等,证明其职责范围有限,从而区分与上级决策层的责任。
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往往决定一个案件是被动挨打,还是能主动争取有利局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牵涉面广、金额大,程序时间也长。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被数字和职务吓住,放弃思考。事实上,许多看似无力的节点,只要方法对、逻辑清,就可能成为转机。
如果你正在面对类似情况,不确定目前阶段该先做什么,可以先把情况交代清楚,我们帮你理一理——哪些数字需要复核、哪些材料要补、哪些节点必须跟进。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为了弄清楚“现在这一步,最该做什么”。这很正常。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领域有丰富办案经验。团队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法律界享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