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同行提到一起发生在外省某市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认为自己的伤情被低估,仅被认定为一般轻伤,但实际恢复情况明显更为严重。于是,家属委托律师在检察院阶段查阅案卷,希望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很多人听到这里都会惊讶——“被害人也能请律师阅卷?”其实,这正是我想聊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同样有权在检察院阶段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这一权利的存在,往往被公众忽视,却可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关键影响。特别是在涉及赔偿调解或重新鉴定的环节上,阅卷后的事实认知差异,可能直接决定是否有新的辩护或救济空间。
在类似案件中,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并不代表要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立”,而是基于合法程序寻求事实的进一步确认。
我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伤情为轻伤”,但当事人恢复后出现了功能性障碍,医院的后期报告显示存在中度损伤。此时,律师通过检察院阅卷发现原有鉴定中对关键部位描述模糊,于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案件后续的量刑与调解方向都因此发生了变化。
这说明程序性动作背后,有时藏着结果的转机。对于被害人来说,重新鉴定并非争执,而是让事实更接近真相的方式。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只有案件到了法院,找律师才“正式”。但实际上,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已经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意见都在这一阶段形成。 如果等到案件起诉、法院立案后再提出异议或补充证据,空间往往非常有限。特别是在涉及赔偿、谅解的故意伤害类案件,检察院阶段往往还存在调解与不起诉的可能性,阅卷了解案情,就成为制定决策的前提。
说实话,这也是很多家属最容易错过的“窗口期”。所以我经常提醒,不论是被害人还是涉嫌犯罪的一方,当案子到达检察院阶段时,律师的介入都绝不是“太早”,而是刚刚合适。
刑事程序里,焦虑往往源于“看不清”。阅卷这件事,其实就是在让家属从“被动等待”走向“主动了解”。
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审查,时间往往很紧。很多决定命运的节点,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此刻的案子已经进入检察院,请务必让专业律师先把卷宗看清楚。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明白发生了什么,这完全正常。先把情况讲清楚,有经验的律师会告诉你——当下这一阶段,最关键的事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擅长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及毒品犯罪等案件辩护。团队坚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享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