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接触了一起建筑类工程项目中涉嫌串通招投标罪的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时,一脸茫然:他们只是与其他单位“商量”了一下是否参与投标,没想到成了涉嫌犯罪。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个罪名时,也都会有类似的困惑。
其实,并非所有的“沟通协商”都触及刑法。所谓“串通”,法律上要求存在明确的共谋行为。通常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协商,比如约定谁中标、谁陪标、报价如何分配等;
二是投标文件异常,如不同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标书混包、报价出现有规律的差异;
三是招标人操控,包括泄露标底、暗示修改报价、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等。
如果所谓的“协商”并未涉及这些行为,而是普通的市场交流、询价或资料共享,那么从刑法角度,并不能轻易归入“串通”。这也是辩护的第一层关键:界定行为性质。
光有“行为”,还不足以定罪。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存在损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换句话说,如果串通行为并未造成他人权益受损,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未产生影响,那么就缺乏定罪基础。
例如,有的案件虽存在价格沟通,但由于最终中标人报价仍是市场价,未损害他人权益,也没有导致国家或集体利益受损。在这类情况下,辩护就可以从缺乏实质危害后果切入。
我常提醒团队的一点是:真正在审查阶段起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行为是否存在,而是后果是否严重。很多案件最终的判断,也正是在这一环节出现转机。
即使存在共谋行为并造成损害,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23条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判断标准通常包括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及主观动机等。
实践中,有的立案材料混合计算了多个项目金额,或者以总承包金额替代串通部分金额,都会导致结果偏重。辩护方向上,需要逐一核实每个合同、每笔资金的具体去向,厘清被指控行为的真实经济影响。这部分工作虽然琐碎,却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
此外,若行为人确有违法,但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而未达入罪门槛,也应向办案机关据理说明,争取行政处理而非刑事追责。这种区分,是辩护工作中最常见也最重要的判断之一。
说到底,串通招投标案件的核心在于三个判断:有没有“串通”行为、是否造成损害、情节是否严重。辩护应当围绕这三个层面展开,逐一核查,不放过任何一个逻辑节点。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许多关键证据,如投标文件、通讯记录、资金往来,往往在一开始就决定案件的走向。因此,当家属或当事人还在犹豫“要不要请律师”时,很多实质性机会已经在流逝。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走错了第一步。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正面临类似问题,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阶段最重要的方向是什么,让接下来的每一步都落在点上。
串通招投标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它夹杂了市场行为和刑事规制的边界。很多时候,一线之差就可能改变整个定性。我的建议是——既不要仓促认罪,也不要盲目否认,先把事实、证据和法律标准一一对齐,再谈策略。
理解规则,是争取结果的开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