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到一个案子,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一位退役运动员开办的拳馆里,一名十六岁的学员因为犯了错,被教练以“实战对抗”的方式进行惩罚,最终因脑出血不幸离世。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一个家庭的破碎,和一个可能面临重刑的教练。这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每一步都走在刀刃上。
家属来找我的时候,最核心的困惑是:这到底算故意伤害,还是过失?在法律上,这两个罪名的认定,结果是天差地别的。
很多当事人家属不理解,人确实是没了,为什么还要区分“故意”还是“过失”?说白了,这背后是法律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评价,直接决定了量刑的起点和幅度。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没想到导致了死亡。比如,下手很重,专门攻击要害部位,这种情况下,即便嘴上说“没想让他死”,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这个罪名的刑期,起点就是十年以上。
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推搡中对方摔倒磕到后脑,或者像这个案子一样,惩罚措施超出了合理限度。这个罪名的刑期,通常在七年以下。
从十年以上到七年以下,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漫长得无法想象的分别。因此,厘清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是这类案件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厘清主观心态之前,我们必须先看客观事实。刑事案件中,最客观的事实之一,就写在尸检报告里。我常说,尸体是会“说话”的,它能告诉我们很多监控看不到的细节。
这份报告,我们至少要看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直接死因是什么,与外力行为的关联度有多大?
在这个案子里,死因是脑出血。那么,是这次击打直接造成的,还是诱发了旧伤?据家属反映,这位学员在几个月前曾因打架被人用砖块砸中头部,造成脑震荡。这就为辩护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如果尸检报告能证明,死者的脑部本就存在脆弱的出血点,这次的对抗和之后的跑步只是一个诱因,那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就会被削弱。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能证明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偶然突发,甚至有争取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的空间。当然,这在当事人已经被拘留的情况下,概率很小,但绝不能放弃这个调查方向。
第二,损伤的程度和部位反映了什么样的击打力度?
尸检报告能非常精细地描述损伤情况。击打力度是轻是重,造成的皮下、肌肉乃至内部的出血情况是怎样的,这些都能客观反映出行为人当时的状态。如果击打点多在胸部等有护具保护的位置,对头部的击打较少且力度不大,这就很难支持“故意要重伤他”的指控。反之,如果招招致命,力度极大,那辩护空间就会被急剧压缩。
很多家属担心,案发时教练可能说了一些过激的话,比如“今天非要教训教训你”之类的。他们害怕这些话会成为定罪的铁证。其实,语言固然是证据的一部分,但司法实践中,行为往往比语言更有证明力。
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一个人说了狠话,就认定他有杀人或重伤的故意。我经常打一个比方,情侣间开玩笑说“我用小拳拳捶你胸口”,结果一拳下去把对方打成重伤,难道能因为他说了温和的话就认定是过失吗?显然不能。反过来也一样。
在这个案子里,有几个行为细节至关重要:
让学员佩戴护具:这是非常有利的一个情节。如果真的想重伤他,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让他做好防护?这恰恰说明,教练的本意是在规则内给予“教训”,而非追求无限制的伤害。
教练自己没戴护具:这说明双方实力悬殊,教练对场面有绝对的控制力。在这样的控制力下,他选择了什么样的击打方式和力度,更能反映其真实意图。
事后的跑步行为:惩罚跑圈,导致血液循环加速,可能加重了脑部出血。这个行为链条,恰恰符合“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他没预料到这种组合惩罚会带来致命的风险。
这些行为细节组合起来,共同描绘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它们会告诉法官,这个人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最后,我想跳出案子多说几句。无论这个案子最终如何定性,它都敲响了一个警钟:任何形式的体罚和私刑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占着“理”,就用暴力去“执行”。无论是老师对学生,还是家长对孩子,情绪一旦失控,行为就容易越界。法律的边界,有时候比我们想象的要近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