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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到底怎么看?

2026-05-16

“明知”不仅是心理状态,更是法律分界线

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件中,最难界定的往往不是事实,而是“想没想明白”。
就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看似是一个客观的结果犯罪,其实内核是主观明知。没有明知,再糟糕的后果,法律上也谈不上“故意犯罪”。

刑法里有几个核心点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产品存在“掺杂掺假”等问题;这些行为足以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三者缺一不可。

那问题来了,现实中怎么判断“明知”?尤其是在企业生产这样的复杂体系里,很多决策并不是一个人做的。我们习惯说“他肯定心里有数”,但法律不认这种感觉。法律要的是证据支持的心态判断

判断“明知”,往往会通过行为链条找答案。比如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关键会议、是否知道召回通知、是否下达继续生产的命令、是否对检测超标结果有过讨论等等。每一个小细节,拼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心理状态图谱。

一个典型案例:企业明知产品超标仍继续生产

几年前,有一家乳制品企业在受托生产期间,因为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被下游客户召回了部分产品。公司高层为减少损失,在明知召回批次中含有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组织会议决定“按比例混合回收产品重新制作”,继续投产销售。

检测结果证实,这批重新加工的产品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参与会议决策的管理人员,被法院认定为“明知”超标,仍参与组织生产与销售,因此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的推理逻辑并不复杂:召回说明他们已知问题存在;讨论说明他们有意识地面对这个问题;再次生产说明他们选择继续。而这种从“知道”到“行动”的链条,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被告人亲口承认“我知道超标”,事实链条足以支撑“明知”的推定。

从抽象的“明知”到具体的判断:三个维度

“明知”不是玄学,它有具体判断依据。我通常会从以下三个维度来看:

这类案件里常见的争议点是:当事人辩称“不知道指标具体超了多少”“只是按上级要求操作”,但实际上,只要明知存在有毒有害可能性,却仍然参与生产销售过程,就足以满足主观方面的要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具体超标数值或具体化学知识完全掌握。

举一个比喻:就像司机知道刹车坏了,还硬要开车上路。并不需要他懂制动系统的每个参数,光是这个决策本身,法律上就能认定“明知风险并放任后果”。

从推定到辩护:关键在“推理链”是否完整

在实践中,检方的“明知”往往是推定得出,而辩方的工作重点则是打破推理链条。比如:

这些问题看似细节,却是决定“明知”与否的关键节点。刑事责任的界限,往往就卡在一纸报告或一句会议纪要上。

说实话,我第一次遇到这种类型的案子时,也一度觉得“这不是很明显吗”。但仔细研究卷宗就会发现,明知认定的每一步推理都必须有事实支撑。否则,就会误把“应该知道”当成“确实知道”,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小结与提醒:别在“理亏”和“无知”之间迷失

很多企业主跟我说:“我是真不懂这些指标,怎么就成罪了?”这句话其实很典型。法律并不要求人人都具备化学知识或检测能力,但要求每个经营者都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意识。当企业已经收到召回、举报或检验异常这样的信号,就不能再以“不知道”为由继续经营。

从刑法角度看,无论是过失还是明知的边界,最终都取决于行为是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是所有生产型企业都应当铭记的底线。

行动建议

在实践中,如果企业或个人已经接到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反馈,应当第一时间暂停销售、配合检验、保存证据。任何“拖一拖、混一混”的做法,都可能让原本的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风险。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在不懂规则时走错第一步。若你对当前情况拿不准,可以先把情况整理清楚,我来帮你分析当前最需要关注的环节。

结语

在我看来,“明知”不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考验的是理性与底线。明知道可能有问题还去碰,那一刻行为人就已经跨过了法律的界。
希望每个企业、每位从业者,都能明白:守住安全红线,不仅是为了避免刑责,更是对自己、对社会的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
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团队始终秉承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享有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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