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有位在外省某市经营建材的张先生找到我,说他的仓库被查出销售了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金额达十几万。当天下午他就被取保候审了,因为在被传唤时他主动交代了主要事实,也算符合自首情节。
很多人一听“自首”,就以为可以直接免刑、甚至不起诉。其实并非如此。《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负刑责。特别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类案件中,司法机关更看重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涉案数额,而不是单一的态度表现。
所以,虽然自首能带来一定的量刑优势,但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这个“减轻”的幅度往往仍然不足以支撑到不起诉的程度。更现实的结果,是在定罪的前提下争取一个缓刑的机会。
在实务中,我见过不少当事人,抱着一种心理——“我只赚了一点,不是利润,是销售额”。但法律上认定销售金额并不会因为你利润低而自动降低罪责。办案机关认定的标准是“销售金额”,而非“实际获利”。
那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不起诉的可能?也不是。对于单位犯罪,比如一家正规公司因管理疏忽导致员工违规销售假冒产品,如果公司本身在当地纳税、就业贡献突出,确属偶发性、非惯性违法行为,且已积极赔偿、整改、取得权利人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确实有一定的酌情空间。
但对个人或“空壳公司”而言,这种空间就很小。因为没有实质经营贡献,也缺乏社会影响力加分项,检方很可能仍会走起诉路线。这种情况下,辩护重点应当提前调整方向——从“力争不起诉”变为“力争缓刑”。
我经常提醒当事人,法律并不会因为“可怜”而轻判,但它会因为“可改”而留机会。对于轻刑罪名而言,认罪态度、自首、赔偿、取得谅解、以及案发前是否有从重情节,都是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
在类似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确实为初犯、偶犯,涉案金额不大,且案发后能及时交代事实、上缴非法所得、积极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缓刑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我曾代理过的几起案件,虽然金额不小,但最终都以缓刑收尾,就是因为前期的修复工作扎实。
反之,如果一味强调“我自首了”,却没有任何弥补行动,那么这个自首的效力就会被大大削弱。说到底,刑事案件拼的不是一纸“情节标签”,而是整体表现。
在刑事辩护中,我越来越深的感受是: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的“名字”,而是当事人走的“路径”。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虽然性质明确,但在量刑上留有空间。当事人若能把握好时机,合理筹划配合与补救,即使不能达到不起诉,也仍有机会走到缓刑这一步。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定罪本身,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了可能改变结果的机会。如果你正处在类似阶段,不妨先把案情和手头资料整理好,让专业律师帮你判断当前最关键的方向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等案件领域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秉承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法律界享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