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关注到一个外省的订婚强奸案件的判决,男方刑满释放后仍坚持自己被冤枉。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尤其是当两人处于恋爱或订婚关系,很多人自然就认为“不可能是强奸”。说实话,这种误解在我执业的这些年里见得太多了。
很多当事人家属会问:“他们是男女朋友,还准备结婚,这样也算强奸吗?”——从法律角度看,答案很明确,亲密关系不等于自动的性同意。法律并不会因为双方的社会关系,就推定性行为是自愿的。无论是恋爱、订婚还是同居,只要存在违背意愿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这一点也是近年来婚内强奸案件逐渐被承认的法律逻辑延伸。
第一个必须澄清的误区,是很多人以为只有出现DNA或精斑才能认定性行为发生。实际上,法律认定并不依赖单一的物证。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等多种证据。
在不少案件中,即便现场检测未发现DNA或处女膜完整,法院也仍可能认定性行为成立。我处理过的多起性侵案中,被害人事后清洗身体或拖延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只要证据链条能形成逻辑上的闭环,性行为的事实仍然可能被认定。关键是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而不是依赖单一的检验结果。
比“有没有性行为”更难的是认定“是否违背意愿”。这也是强奸罪的核心要件,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
很多被告人辩称“她没有反抗”“是自愿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反抗并不是唯一标准。恐惧、力量差距、熟人关系甚至工作上下级关系,都可能成为压制意志的因素。所谓“违背意志”,不一定要表现为剧烈反抗,而是要看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否真正有选择的能力。
例如衣物破损、身体淤痕、事后报警或求助等间接证据,都可能成为支持被害人陈述的重要部分。综合判断这些证据,法院会形成对“违背意志”的认定。
有些人认为既然订婚了,就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从理论上讲,法院确实可能在量刑中考虑双方的关系背景,但这不影响定罪的性质。定罪的前提是满足强奸罪构成要件,量刑才进入讨论空间。例如,如果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才有可能考虑缓刑。而这些都与“认罪态度”和“被害人谅解”有关,而不是因为有婚约就自然能减轻或免除刑责。
在我接触的案件中,家属最容易误判的是“关系亲密、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这个前提。但法律关心的是行为是否符合“自由同意”的原则,而不是关系的名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性侵的案件,一旦进入侦查程序,证据的方向、陈述的时机都会直接决定结果。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这个时间窗口并不宽裕。如果家属此时还不确定该怎么做,可以先把情况整理清楚,让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链和程序节点。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只是想弄明白到底算不算犯罪——这很正常。我们通常会先帮他们理清法律框架,再决定能否争取减轻或缓刑。
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看,无论处于订婚、恋爱还是婚姻阶段,尊重对方的意愿是最基本的底线。亲密关系不等于许可关系。任何违反意愿的性行为,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正是这类案件留给我们的最深启示——法律不仅惩罚暴力,也捍卫自由意志。
说到底,认清这个逻辑,比任何“情感解释”都更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秉承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