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注意到一个关于食用油的案件。某食品企业生产的浓香菜籽油在市场监督部门的抽检中,被检测出溶剂残留量明显超标。按照国家强制标准GB2716规定,食用油中的残留溶剂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这批样品的检测结果远远超过了限值范围。
在食用油的生产工艺中,压榨法和浸出法是两种常见的方式。前者主要靠物理压力,一般不会有溶剂残留;后者则需要使用化学溶剂浸泡原料油籽,再通过蒸发提取油脂。问题恰恰出在这里——溶剂残留可能超标。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事情进一步复杂化的,是企业在明知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灌装和销售。看似只是食品安全问题,其实已经触及刑事法律的边界。
在像这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罪名的适用上。有人认为,这种含化学溶剂的油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有人认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这三种罪名听起来接近,但界限非常清晰。首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使用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国家允许某些化学溶剂用于菜籽油生产的浸出过程,这意味着它是合法原料。不合格只是含量超标,而不是原料本身非法,因此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行为人的产品必须达到“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或中毒”的程度。如果检测结果显示只是低于旧标准或并未造成实际健康危害,那也难以入罪。法律对这类情况的界定是非常严谨的,不会仅凭“超标”二字就直接定罪。
所以,余下的选择其实只剩一个:如果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还出售,就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也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正是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伪劣产品罪的本质是欺骗性交易。换句话说,当生产者明知自己卖的是不合格品,但仍包装成“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就触及了刑事责任。它关注的是企业的主观明知与销售行为,而不是仅仅检测数据。
很多企业负责人会说:“我们只是工艺问题,不是故意的。”但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企业在检测报告中已经明确得知产品不符标准,而仍继续生产销售,就很难再说自己“未意识到风险”。
我曾经代理过类似案件,辩护的重点往往不是否认产品不合格,而是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是否真正“明知”。因为这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能否争取从轻甚至免刑的空间。
在这类案件中,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被刑拘时,家属常常急于证明“产品没问题”,但现实中检测结果已是事实。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案件定性。如果被定性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期较重;如果是“伪劣产品罪”,则处罚相对轻,也有可能争取缓刑。
因此,辩护策略应重点围绕产品原料的合法性、检测标准的适用范围、行为人是否“明知”等关键点展开。这些看似细节的问题,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之间,时间并不宽裕。很多重要的辩护材料——如旧标准检测合格的报告、原料采购合规证明——都需要在这个阶段及时提交。拖延几天,可能就错过最好的窗口。
说到底,食品安全案件的判断,不能被“恐惧”驱动。它既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院不会因为溶剂超标就直接认定犯罪,而要看是否违法使用、是否明知销售。
在当事人看来,这些区别很细,但对结果而言,却是天壤之别。遇到类似情况,先冷静判断定性,再考虑辩护方向,才是稳妥之策。
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厘清这类“安全标准”与“刑事责任”的界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