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阅读一些案件材料时,常看到笔录里写着:“产品经检测不合格,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很多当事人看到这句话时都会慌,觉得既然“不合格”,那就完了。实际上,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和行政上的“不合格产品”,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伪劣产品的关键在于使用性能是否明显降低或丧失。比如有些产品只是外观有轻微瑕疵,但功能并未受影响,就不能简单认定为“伪劣”。我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工厂被控“虚假宣传果汁产品”,检方认为加了防腐剂就是“以次充好”。我们追溯产品分类,证明它并非纯果汁,而是饮料类,允许添加防腐剂。最终,案件被撤诉。
这个案例让我再次体会到,认定“伪劣产品”前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产品到底是什么?”只有明确了类别、性能标准和检测依据,才谈得上刑责。
所以,如果面临类似指控,当事人首先要查清产品检验依据,不能只看“不合格”的字眼,更不能草率认定“伪劣”。
很多家属会问:“卖了不合格产品,就一定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对产品伪劣性质是明知
我印象深刻的一个案子,是一位做苗木生意的当事人。他因为销售劣质苗木被判了实刑,结果二审改判无罪。原因就在于他能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供货商临时换货,进货价格与正品差不多,他也提供了转账记录、沟通信息、退换苗木凭据等,证实自己没有故意销售伪劣产品。
在这类案件中,辩护的重点往往放在交易的合理性和事后态度。正常的进货渠道、合理的价格、收到投诉后主动退换,都能体现没有犯罪故意。说到底,主观明知不是靠“感觉”认定,而要靠证据去证明。
很少有人意识到,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量刑与涉案金额有关。一般情况下,金额越高,刑期越长。可是金额并不是简单地“流水总额”。不是所有销售额都算犯罪金额。
我在几个案件中发现,过度计算金额是导致刑期偏重的常见问题。比如:
合格产品的销售额应当予以扣除。
运输、安装、提成等附加成本可以剔除。
仓库中还未销售的产品,不应计入涉案金额。
刷单或虚假订单没有真实发货记录,也要扣除。
这些看似细微的调整,往往能影响刑期档次。辩护中,反复核算金额,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减刑手段。有时,案件甚至能因为金额降档而从重刑转为缓刑,这在实务中屡见不鲜。
有些当事人并非真正销售,而是帮他人代购或保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销售环节、没有利润获取、不参与经营,就不符合“销售”的法律定义。这类情形应当争取排除犯罪认定。
我常提醒团队,确定“销售行为”的关键是:是否参与了交易决策、是否对产品质量有控制权、是否实际获得收益。只要能证明自己只是中间协助角色,而非销售者,就有机会脱离刑事责任。
在我看来,鉴定问题是这一类案件最容易被忽视,却最有可能决定结果的环节。一个不合格的鉴定程序,可能直接推翻定罪基础。
我们通常从五个方面去审查:
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是否具备对应产品的检测资质及有效期。
样品一致性:送检样品是否来自涉案批次,规格、封样、存放是否记录完整。
流程合规性:是否有见证人、记录程序是否齐全。
标准适用性:是否使用正确的检测标准,如跑步机与健走机的标准不能混用。
重新鉴定的权利:当鉴定结论存在矛盾,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有一次,一个工业零件案例就是因为鉴定机构超范围检测,我们申请重新鉴定后,最终实现了改判。事实证明,重新审查鉴定本身往往是扭转案件的起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常常因为技术性强、金额大、认定复杂而让家属无所适从。但只要抓住几个核心点——产品性能、明知要件、金额核算和鉴定问题,就能找到辩护方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第一步。如果现在还不确定企业或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把情况整理告诉我,我帮你看一看,当前最重要的节点在哪里,能不能争取主动。
从我这些年的经验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成功辩护,并不完全依赖运气,而是依靠对细节的持续核查。产品类别、检测标准、主观明知、金额计算、鉴定程序,每一项都可能成为案件逆转的突破口。
只要方向对,辩护就有可能让事情回到理性和公正的轨道上。希望这篇分享能帮到那些正在面对类似困境的朋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