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公司的采购或销售部门,几位同事共同操作一个项目,事后收受了合作方的好处费,这是我们办案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问题是,这笔钱到了最后,到底该怎么算?是各算各的,还是所有人要为总金额一起担责?很多人想不明白,觉得自己很冤。从法律角度看,这笔账并不糊涂,关键在于区分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最常见也最复杂的就是“共同受贿”。打个比方,这就像几个人约好了一起去吃一顿大餐,事先商量好了要点哪些菜,也同意最后大家一起买单。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谁最后付的钱,账单的总额需要所有人共同承担。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里也是同个道理。如果几个人事先有明确的商量,约定一起收受他人的财物,事后再内部分配,那么法律上会认定这是一个共同犯罪。 犯罪的总金额就是他们收受的全部财物,团队里的每一个人,原则上都要对这个总数负责。当然,在最终判罚时,法院会根据每个人的具体作用,比如谁是主谋,谁拿的钱更多,来区分责任大小,但这并不改变他们共同对总额负责这个前提。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例外。我去年在滨江处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某就被卷入了这么一件事。他的几位同事共同收受了供应商数百万的好处,后来分给了王某十几万。但关键在于,王某从头到尾只知道自己这十几万的事,对于其他人拿了多少、总额有多高,他完全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提出了辩护意见,主张王某只应对他自己知情并实际收受的这部分金额负责。因为他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犯罪行为,既没有共同的商议,也没有共同的意愿。 这种辩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可能被采纳的。
第二种情况,看起来是一起,实际上是“分开算账”。还是用吃饭的比喻,几个人虽然坐在同一张桌子上,但没有商量一起点菜,而是各自点了自己想吃的,也准备各付各的账。这就叫“AA制”。
在刑事案件里,如果几名同事利用同一个项目的便利,分别向合作方索要或收受好处,但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就收钱这件事进行过任何商量或沟通。比如,张三自己找供应商拿了几万元,李四也背着张三,自己拿了另外一笔钱。虽然事情发生在同一个项目里,但因为缺少了最核心的要素——共同的犯罪意图联络,他们就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只需要对他自己收的那几万元负责,而李四也只对他收的钱负责。他们俩的金额不会被累加到一起计算。这在辩护中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量级和后续可能面临的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让很多人非常担心,就是“介绍人”的角色。比如,某科技公司的李总想给一位负责采购的张先生送一笔钱,但他不认识张先生,于是找到了中间人王某帮忙撮合。王某安排他们见了面,甚至在送钱的时候,他可能就在旁边喝茶聊天,但他自己分文未取。
很多当事人都会紧张地问,叶律师,我这样算不算参与了?要不要承担责任?这里我可以给一个相对明确的答案: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个罪名里,单纯的介绍贿赂行为,只要介绍人自己没有收受任何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 哪怕你在整个过程中都知情,甚至在场,但只要你的角色仅仅是“牵线搭桥”,法律上就不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和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介绍贿赂罪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很多人容易把两者混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这些界限在法律上清晰,但在现实中,因为缺少书面证据,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很多时候,当事人自己也说不清当初大家是怎么商量的。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总而言之,在涉及多人的非公受贿案件中,区分是“一起算”还是“分开算”的核心,就在于是否存在“共同商议”这个环节。刑事辩护,很多时候就是在这些看似微小的细节里寻找空间。厘清事实,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