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说:“我们签了合同,对方也打了款,只是后来项目没做成,这能算诈骗吗?”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合同,而在背后的“目的”。
最近我关注到一个案例,某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以项目并购为名,骗取他人投资,结果资金被挪去操纵股市,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形,在实际办案中并不罕见。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笔失败的投资;但从司法角度看,这更像是一场有预谋的资金陷阱。问题就在于——明明签了合同、也有投资行为,为什么最后却成了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核心特征有两个: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
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都涉及犯罪,只有当事人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合同、主观上想要占有资金时,才会进入刑事领域。
在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伪装手段就是:虚构项目、伪造报告、虚假宣传投资用途。就像该案中,被告人明知资金要用于操纵股市,却谎称会投向并购项目;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也是假的。出了问题后,当事人往往还会辩称“只是亏损”,但法院通常会看两个事实:
1. 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隐瞒了真实投资用途;
2. 资金是否被转移至有违投资目的的领域,例如高风险、违法的投机活动。
一旦这两点被证实,就可据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在办案时常遇到这样的困惑:部分投资行为,确实因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导致亏损,但另一些看似“投资”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骗局。
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以下几点:
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有的“投资”连实体公司、项目场地都没有。
合同签订前是否存在重大隐瞒。比如明知项目不可行、资金已被质押、涉及违法操作仍对外宣传。
资金流向是否可追踪。从投资企业直接转至个人账户或与合同无关账户,是法院非常关注的细节。
如果投资失败的原因是市场波动、经营风险,那属于民事纠纷;但若行为人一开始就虚构事实、故意误导投资人,结果合理使用资金的假象下隐藏的是占有目的,那就构成诈骗。
这正是该案的定性逻辑——不是因为亏损被判罪,而是因为一开始的投资理由就是假的。
很多案件走到刑事阶段,往往起点只是一次看似安全的签约。家属常问:“钱是自己投的,为什么成了诈骗?”其实,这类案件中警方最先查的是资金去向和用途。一旦查实资金被挪用于违法领域,如操纵股市、洗钱等,哪怕合同看上去完备,也难以被视为正常民商合作。
所以,当发现投资方迟迟不履行承诺、资金用途不明或公司情况虚假的时候,不要盲目等待。了解资金的实际流向,尽快保存转账凭证、通信记录,是之后辨真伪的重要依据。
刑事案件的每个节点都伴随法律后果。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留给家属的处理时间其实很短。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早期判断行为性质至关重要。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只是想弄清楚事情性质、是否构成犯罪。这很正常。
如果已经涉及刑事调查,最好先把合同、投资资料、资金去向等信息整理清楚,由专业律师帮助分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依据。搞清楚事实,才能决定下一步是民事维权还是刑事辩护。
投资不是罪,亏损也不必然构罪。真正的问题,是在签订那份合同的时候,行为人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法律要保护的是守信的交易,而不是“以合同为名掩盖诈骗的行为”。
在我看来,把目的看清楚,比任何条文都实用。这既是法律判断的起点,也是每一位投资者自我保护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