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我看到一个案件,涉及“吸粉引流”。这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一个常见环节——有人负责在网上“拉人进群”,看起来像营销,其实是诈骗链条的第一环。问题是,这类“引流”行为,到底应当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已经构成诈骗罪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电诈团伙往往组织严格、层级明确:有人负责获取联系方式,有人负责冒充客服吸引“粉丝”,有人在群里“讲课”骗投资。当事人往往只参与其中一个环节,却因此被定性为诈骗罪共犯,这让不少人困惑又恐慌。
说到底,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明知”,二是“关系密切”。只要对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事实“明知”,并与之形成相对稳定的配合关系,哪怕只负责“引流”,也可能被认为是诈骗链条上的一环。
在我过往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一种辩解是:“我只是打电话拉客户,根本不知道他们后面要诈骗。”问题就在于,这种“不知道”往往能不能成立,要看具体细节。比如——
“话术”和“名单”是不是上游提供的;
是否冒充金融机构、贷款平台等身份;
是否根据诈骗资金的到账金额拿提成。
如果行为人只是收取广告费、按人头结算,且使用中性话术,不涉及虚假身份,一般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冒充正规公司、使用欺诈性话术、与上游保持固定合作关系,则更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换句话说,法院关注的不是你“说没说谎”,而是你是不是在知道对方在骗人时,还主动帮他开门。这种“明知+配合”的状态,是两种罪名的分水岭。
在量刑上,诈骗罪与“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差别非常大。后者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如果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正因为如此,定性问题至关重要。
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
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意图;
是否参与获利分配;
是否实际参与诈骗链条中关键环节(如话术设计、资金结算)。
有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兼职“话务员”,所得有限,明显受他人指挥,这类角色若配合度有限,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并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理。
但也有一些“外包型引流团队”,长期和上游诈骗团伙合作,收入远高于普通引流,甚至根据受害人被骗金额分成。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几乎难以脱离诈骗罪共犯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此刻正陷入这样的案件,最需要做的,是尽快厘清事实边界。也就是——到底知道了什么、做了什么、获利多少。这三点,是决定案件性质的核心。
在侦查阶段,很多证据还未固定,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法律介入,后续辩护空间会非常有限。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关键节点。很多家属第一次找到我时,只是想弄清楚这类“帮人打电话”的工作,为什么会变成刑事罪名。其实这很常见。我们会先一起梳理整个行为链,看看是否真的存在“共谋”或“密切配合”。
“帮信”与“诈骗”,只差两个字,却可能意味着三年和十年的距离。法律并非一刀切,关键在于行为本身的性质。
如果行为人确实缺乏诈骗故意,与上游只是生意往来,那就要通过证据去证明“明知程度轻”“未参与后续诈骗”。
反之,如果行为深化、关系密切,侥幸心理只会让问题变得更严重。
对从事网络推广、营销外包的朋友来说,也值得警惕:有时候一份“兼职话术”背后,可能藏着刑法风险——别让“引流”的那根线,牵出了整个陷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领域有极其丰富的经验。团队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法律界享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