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诈骗案的卷宗里,我看到十几位家长的笔录,几乎都提到了同一个词——“能帮孩子进理想学校”。这原本是再朴素不过的愿望,但在一些人的包装下,成了一场诈骗的起点。
那起案件发生在几个月前,一位张女士在为孩子择校时遇到了所谓“有门路”的人。对方自称能通过特殊渠道帮孩子进名校,只需支付一笔“关系费”。最终,张女士和十几位家长陆续交了钱,总金额达到了数十万之多。
起初,家长们还收到了一些“确认信息”,比如编造的录取名额、盖着假章的文件,一切似乎都在按流程进行。直到开学通知迟迟未到,联系那人也越来越难,大家才开始怀疑被骗。
从法律上看,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实现“孩子上名校”这个前提,却仍以此为诱饵收钱,那就涉嫌诈骗。判断的核心在于:
——他是否真的具备承诺中提到的资源和能力?
——他在收钱时,是否清楚自己不可能履行?
一旦答案是否定的,便触及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很多当事人会辩解说:“我本来也想帮他们,我不是故意骗的。”但刑事法律关心的,是行为时的真实能力和意图,而不是事后的愿望。
在那起案件中,嫌疑人其实并没有任何招生资源,也不存在所谓“内部指标”。收来的钱大部分被挥霍,也没有形成实际操作。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表现出“愿意退钱”的态度,也难改变诈骗的性质。涉案金额一旦达到数十万,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我记得那位嫌疑人被捕后对我说,他“只是想先收点钱,看能不能想办法”。说实话,这种“边试边搞”的心理,在诈骗案件里极为常见——人们往往在自欺欺人中,一步步走进刑法的边界。
诈骗罪的量刑往往与退赃退赔密切相关。能及时退赃、弥补损失,法院在量刑上会有一定的幅度考量。但现实却是,很多人早已把钱花光,家属也无力弥补。于是,法官手中也少了那个“从轻”的理由。
教育焦虑本身不是罪,但它常常制造犯罪的温床。很多受害家长其实也知道“找关系上学”并不正当,只是抱着“一试”的心理。而那些动了歪心思的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心理——一个急于为孩子争取机会的家长,一个敢于虚构资源的“中间人”,一拍即合,骗局随之诞生。
从心理层面说,这是典型的“需求与被需求”关系。诈骗者提供虚假的“满足”,家长提供真金白银,双方都以为在达成某种交易,直到谎言被现实击碎。
我在办案中常提醒:一旦对方要求用现金交费、拒绝签订正当协议、承诺“内部指标”或“特殊通道”,哪怕他说得多自信,都要立刻停下。因为真正合法的教育入学程序,从不靠这些隐秘操作去实现。
很多此类案件的起点都是“自己人介绍”“朋友推荐”,受害人常说“不太好意思怀疑”。但越是这类关系链条,越容易被利用。诈骗行为的逻辑,往往就是让人降低警惕感。
在刑事领域,我们常说一句话:有些风险,一开始看似只是误判,后来才知道是犯罪。判断的依据不在情感,而在证据与能力。如果一个人以根本不存在的资源为前提去收钱,那么,再复杂的缘由都掩盖不了诈骗的事实。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当事人和家属没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无论是被骗的一方,还是一时冲动骗人的一方,后果都难以挽回。如果家人或朋友正陷入类似困境,尽早请专业律师介入,查明交易的法律性质,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第一步。
毕竟,刑事案件里,时间往往比我们想象的更关键。很多关键节点一旦错过,就再难调整方向。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只是想弄清楚法律关系,这很重要。先把情况说清楚,才能判断接下来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从那个案件结束到现在,我仍常想起那些家长。他们不是坏人,只是太想给孩子一个未来。而那个失去自由的人,也不过是为了迎合这种期待,撒了一个代价沉重的谎。
也许,这正是我常说的那句话:别让侥幸,成为命运的拐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