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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当“被害单位”出鉴定意见,为什么不能直接作数

2026-05-14

在一份案件卷宗中,我看到这样一段记录——被害单位自行出具了一份“技术鉴定”,并认为足以说明损失。可问题在于:这份“鉴定”,真的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吗?

被害单位的“鉴定”,法律上只能算陈述

很多技术类案件里,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信息安全或设备损坏等纠纷,被害单位往往自身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他们可能拥有专业实验室、检测设备,甚至行业权威专家,于是习惯自主出具一份所谓“损失评估”或“技术鉴定”。

但在刑事案件中,这种材料最多只能算“被害人陈述”。原因很简单——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机构有严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由依法登记在册的鉴定人实施。如果缺乏这些资质,即使技术能力再强,也不能替代司法鉴定。

换句话说,科技再领先,也不能越过法律程序。真正有效的鉴定结论,必须出自具备独立性、客观性的鉴定机构,这关系到证据的可采性,也是守住程序正义的关键。

当鉴定存疑又无法补充时,该如何处理

实务中确实存在另一类情况:原先鉴定结果本身就存在问题,比如样本提取不规范、鉴定意见矛盾、程序不完备。当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都无法进行时,办案机关往往面临选择的困境——是强行起诉,还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辩护角度看,如果没有新的合法有效证据,仅凭被害单位补充的材料去支撑指控,就很难达到刑事起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若经两次补查仍未能补足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应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处理并不是“放纵”,而是对证据规则的尊重。因为司法的底线在于:不能用不确定的材料去影响现实中的自由与名誉。

强行起诉的风险,双方都要承担

有些人在听到“存疑不起诉”时会有误解,觉得这是对被害方的不公平。但实际上,仓促起诉并不意味着“更积极”的司法行为。缺乏证据支撑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对控辩双方都是负担: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辩方则被迫在不充分的基础上防御,最终却常因证据不足而陷入漫长的诉讼拉扯。

我见过不少类似案件,到最后因为鉴定不合规或证据链断裂,法院不得不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所有涉案人员来说,这样的过程都代价巨大。而倘若在检察阶段,就能通过充分论证和依法把关避免无谓的审判,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司法理性的体现。

理性看待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说到底,司法鉴定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程序和权威的问题。被害单位的陈述值得重视,但不能取代法律规定的鉴定程序。如果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存在资质瑕疵或无法补充,当事人及家属要清楚——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彻底失控,反而可能成为检方审慎处理、作出存疑不起诉的重要节点。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急于求成。真正的结果,往往出现在耐心还原事实、严格遵守程序之后。如果此刻你正面对类似问题,不妨先把案情整理清楚,再来探讨是否具备完整的证据链。很多时候,判断一份证据能不能用,比证据本身更关键。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现在心里没底,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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