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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精神病患犯罪,一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6-05-14

前阵子看到一起案件,被告人因精神病鉴定结果争议,被法院决定延期开庭。类似的问题在我的办案经历中也时常遇到:当行为人有精神疾病时,是否就意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很多当事人家属对此都十分困惑。

刑法中对“精神病人刑责”的基本判断

我们的刑法并不是简单地以“有精神病”四个字来决定是否追责。核心判断是:在案发时,行为人有没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完全丧失,就是无刑事责任。如果只是部分丧失,就属于“部分责任能力”,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责,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会通过精神鉴定来判断。可实际操作中,精神状态并非一份鉴定能完全反映。有时,当事人在案发后才被送去鉴定机构,而那时的病情和作案当时可能已经不一样。判断的关键,仍然得结合案发前后的行为、言语、甚至案发动机的合理性。

我记得有位当事人家属曾质疑说:“他以前从没住过院,为什么忽然被说成精神病?”类似的质疑,其实在很多案件中也会出现。如果有异议,法律程序上确实允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补充证据等,决定是否采信原结论或重新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不是“最终答案”,但不能完全忽视

应当说,精神病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不是医生随口一句“有病”或“没病”那么简单,而要由专门机构依据精神病学标准、结合案发时行为特征、病史资料、家属证明、人证物证等多方面判断。这个过程并非没有误差,但也不是完全可以忽略的。

很多家属会因为情绪激动,急于否认或完全拒绝鉴定结果,这我很理解。但从辩护角度看,正确的做法是先认真审查鉴定报告——看鉴定过程是否规范、材料是否充分、结论是否自洽。如果确有疑点,比如采样不当、病史材料不足或者行为表现与结论明显不符,那就可以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是否批准重新鉴定,要看律师提交的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换言之,这不是情绪问题,而是证据问题。

案件尚未审结,但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这类案件的敏感之处在于,它不仅关乎一条生命的损失,也关乎公众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特权”的看法。说实话,这种情绪我理解,但法律永远要先看证据和程序。只有经过规范的审理、充分的对质、合法的鉴定,才能尽量接近事实真相。

在我的经验中,很多家属最怕的是程序被忽略。其实,只要程序透明,每一个环节都能经得起检验,哪怕结果难以接受,也至少让人知道:判决是有理路的。

对于这类存在精神状态争议的案件,家属能做的,是协助律师提供更全面的材料——包括过往的就医记录、生活表现、邻里印象、案发前后的异常举动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参考。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情绪取代了判断。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鉴定结果是否合理,也可以先把材料整理清楚,找专业律师帮你从法律和程序两个角度梳理清楚。

毕竟,从案件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到开庭,这些节点的时间都不宽裕。能否争取重新鉴定,或在庭审中有效质证,往往就在这段时间内决定方向。

法律问题往往绕不开理性,但理性并不意味着冷漠。每当看到家属因为无法理解而陷入焦虑时,我都希望用更平实的语言告诉他们——在法庭之外,努力寻找事实的每一个细节,其实就是保护正义的一种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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