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我收了钱,也确实去办事了,但最后没办成。对方现在说我诈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我的执业生涯里,类似这样的问题,我听过很多次。很多做生意的朋友,特别是从事一些需要“打点关系”或有特定门槛业务的,常常会踩进这个坑。他们觉得自己很冤,明明付出了努力,只是结果不尽如人意,怎么就和犯罪扯上关系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法律上,尤其是诈骗罪的认定中,那个关键的词——“虚构事实”。
我们先要把一个观念分清楚:商业上的承诺未兑现,和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是两码事。你答应帮张总办一件事,收了一笔费用,也确实去对接了资源,努力了几个月,但因为政策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事情黄了。这算诈骗吗?通常不算。这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民事上的违约,按照约定,该退的钱要退。
那什么时候性质就变了呢?办案机关介入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关注两个核心点:
第一,你真的去办了吗?如果你从头到尾压根就没打算去办,或者根本不具备办成的任何可能性,只是编了个由头把钱收进来,这就涉嫌虚构事实了。
第二,钱去哪了?如果你收到的钱,大部分都用在了个人挥霍、高消费或者填补其他窟窿上,而不是用于办事所需的正常开销,那你的主观意图就很容易被推定为“非法占有”。
所以你看,关键不在于“事没办成”,而在于你从一开始是不是就在“演戏”,以及你对待那笔钱的态度。一个是真心想做但能力有限,另一个是压根就没想做,只想把钱弄到手。前者是商业风险,后者才是刑事风险。
为了把事情谈成,我们有时可能会说一些夸大的话,或者包装一下自己的身份。这也会被认定为“虚构事实”吗?这里,我们要引入另一个概念:“主要事实”。
我举个例子。前些年,在一些涉及证券投资的案件里,经常出现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混淆。很多业务员为了获取客户信任,会虚构自己是某知名证券公司的员工。这个身份是假的,确实是谎言。
但问题是,投资者把钱投进来,真的是因为“你是某公司的员工”这个身份吗?恐怕不是。一个有投资经验的成年人,他更看重的是这个项目本身能不能赚钱,预期收益率是多少。业务员的身份或许是个敲门砖,但往往不是让投资者掏出真金白银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虚构一个不影响最终决策的“次要事实”,通常不会被直接认定为诈骗。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指的是虚构那些足以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主要事实”。说白了,你骗的那个点,必须是对方做决定的关键所在。
那在刚才提到的证券投资例子里,什么才是“主要事实”呢?是平台本身。我们发现,这类案件的分水岭,往往在于平台运营方到底能不能操控交易数据。
如果一个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信息或者撮合交易,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买卖,赚了钱平台按规则结算,亏了钱是投资者自己的决策失误。即便这个平台没有相应资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但它并没有直接去“骗”你的钱。因为输赢的结果,是市场和投资者自己行为的产物,平台方不能控制。
但如果这个平台能操控后台数据,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比如,他们可以让你在想买的时候买不进,想卖的时候卖不出,甚至直接修改K线图的走势,让你必然亏损。这就好比一场赌局,你以为是凭运气,但庄家手里攥着一个能决定骰子点数的遥控器。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投资”就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因为你从一开始就没有赢的可能。这就构成了诈骗。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总而言之,刑法要打击的,是那种从一开始就设计好圈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对于那些在商业活动中,真心实意去做了,但因为各种原因失败了的情况,法律还是会保留一份审慎和谦抑。分清这两者的区别,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对商业世界复杂性的基本尊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