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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掉进“仙人跳”陷阱,为什么一审辩无罪却败诉了?

2026-05-13

前不久,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给我看了一审的庭审笔录。里面有句话让我印象很深,家属在法庭上说:“对方事后主动联系我们索要赔偿,还说只要钱到位,就愿意‘翻供’,这恰恰证明了整件事是个骗局,我家人是无辜的!”

说实话,这种心情我完全能理解。感觉掉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有口难辩,而对方事后要钱的行为,在家属看来,就是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是证明对方动机不纯的铁证。

然而,现实是,这个“铁证”在法庭上不仅没能说服法官,反而可能起到了反效果。最终,案件一审败诉了。

今天我想结合这类案件聊聊,为什么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认为的“关键证据”,在法庭上却如此无力?

为什么“事后要钱”不能直接证明“当时自愿”?

很多家属想不通这个问题。逻辑很简单:如果你真的被侵犯了,怎么会拿这个做交易?既然能交易,说明你就是为了钱,那整件事就是诬告。

这个逻辑,听起来似乎很符合人之常情,但在法律的证明体系里,却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因果颠倒。

法律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是看行为发生“当时”的状况。具体到性侵类案件,法庭要查明的是,在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双方的意愿状态是怎样的?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制行为?

至于行为发生“之后”,对方是选择报警、沉默,还是索要赔偿,这些都属于事后的行为。事后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改变或证明事发当时的行为性质。

打个比方,这就像我们不能因为一场车祸后,伤者索要了一笔不小的赔偿金,就反过来推断说这场车祸是他故意策划的。事故的责任认定,还是要看事故发生瞬间的录像和证据。

当家属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对方“要钱”和“愿意翻供”时,其实是在用一个不确定的“结果”,去推断一个已经发生的“原因”。法官听到的,不是一个有力的辩护,而是一种逻辑上的混乱。这种辩护思路,一开始就走偏了。

混淆了“不正当交易”与“强行侵犯”的边界

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件。很多都发生在一些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比如足浴店、按摩店等。这类环境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也让很多当事人放松了警惕。

在我接触的案子里,一位张先生在某足浴店消费,过去有过“先上车后补票”的经历,也就是先发生不正当关系,事后再补上几百元的费用。这次,他以为女技师的一些触碰行为是和以往一样的“邀请信号”,于是发生了强制行为。结果对方激烈反抗并报警。

在庭审中,张先生一方花了很多精力去证明两点:第一,这家店存在不正当交易的惯例;第二,自己过去也有过类似的消费记录。

他想以此证明,自己只是想进行一次“交易”,而不是要去“侵犯”。

这个辩护思路的问题在哪?它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不正当交易,无论是否违法或违背道德,其核心是双方“合意”,是一种基于错误认识的“合同关系”。而强行侵犯,核心是“违背意愿”,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压制。

即便这家店确实存在不正当交易的“潜规则”,即便张先生过去有过一百次成功的“交易”,也不能证明这一次在对方明确反抗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就不是强行侵犯。法庭只会关注:这一次,她同意了吗?你是不是在对方反抗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了强制手段?

当辩护方向一直停留在“我以为可以交易”的层面,而回避不了“对方实际在反抗”这个核心事实时,败诉几乎是必然的。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说这类案件就毫无希望。一审的失败,往往是因为辩护方向从一开始就错了。把力气用在了证明“对方是坏人”上,而不是用在论证“自己没有犯罪故意”上。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二审阶段虽然难度更大,但如果能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从证明“主观上没有强行侵犯的故意,而是一种误解”这个角度切入,围绕这一点去梳理证据,或许还能找到转机。如果你现在也正为此类问题困惑,不确定案件的关键点在哪里,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应该做什么。

在法律的逻辑里,情绪和猜测往往很无力。我们能做的,是回到行为本身,找到能够证明主观心态的蛛丝马迹。这很难,但并非全无可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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