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办案人员明确告诉我,我这个就是诈骗,不是借钱。”前几天,一位从事二手车生意的张先生来我办公室咨询,人还没坐稳,就一脸焦虑地抛出了这句话。
他的情况不算复杂。前段时间,他和一个外省某市的合作伙伴李总合作,由李总出钱,他负责收车卖车。在几个月里,他陆续收到了李总十几万的款项,名义上是“购车款”。但因为种种原因,有几台车实际上并没有购入,资金被他用于支付其他车辆的维修、租金等经营活动中了。现在,李总以诈骗为由报了案。
张先生最担心的,就是办案人员的那句“定性”。他觉得,官方都这么说了,案子是不是就没希望了?我听完,让他先别急,因为在很多经济类犯罪里,办案人员的初步看法,和最终的法律认定,往往是两回事。
我和张先生之间有一段关键的对话。我问他:“如果车在一个月内没卖掉,李总的钱怎么办?”张先生回答:“我们约定好的,如果没卖掉,我需要按月支付给他固定的利息。”
这,就是问题的核心。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判断一笔钱是投资还是借贷,不看它叫什么名字,是叫“投资款”、“合作款”还是“项目款”,而是看它的商业实质。最关键的一条标准就是:出资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
真正的投资,是“同甘共苦”。项目赚了,大家按比例分红;项目亏了,投资人也得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如果约定了,无论项目盈亏,出资人都能拿回本金并获得固定回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本付息”。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其性质就是民间借贷。
张先生和李总的约定,就是典型的例子。车卖掉了,利润五五分,这看起来像投资。但卖不掉,张先生就要支付固定利息,这意味着李总的本金是安全的,风险完全由张先生一人承担。在这种模式下,无论他们口头怎么称呼,这笔钱在法律上的性质,更倾向于借贷。
厘清了是“投资”还是“借贷”,对案件的走向影响巨大。因为这两种关系下,当事人的“义务”完全不同,也直接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能否被认定。
如果这笔钱是投资款,那么它的用途就是特定的,比如约定了买A车,就必须用于买A车。如果当事人拿了钱,却没有买A车,反而挪用到其他地方,甚至个人挥霍,就很容易被认定为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但如果这笔钱是借款,情况就不同了。借款人的核心义务是“还本付息”。只要借来的钱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且当事人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即便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暂时还不上,那也属于民事上的债务违约,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刑事诈骗。
回到张先生的案子。他虽然没有将所有款项都用于购买约定的车辆,但资金都用在了公司其他经营项目上,比如支付租金、维修费等。这恰恰说明他是在努力维持经营,为了最终能够偿还李总的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我告诉张先生,现在最关键的,不是去和办案人员争论“你错了”,而是要拿出证据,把事实讲清楚。哪些证据很重要?
第一,是证明“保本付息”约定的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里,有没有提到过“利息”、“固定回报”等字眼。张先生说,他有按月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这就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第二,是证明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的证据。公司的流水、支付租金和维修费的凭证、与其他客户的业务合同等等,都可以证明他没有挥霍这笔钱,而是在努力经营。
第三,是证明自己有还款意愿的证据。比如,在发现资金出问题后,是否主动和对方沟通过,是否提出过分期还款的方案。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
刑事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很多细节的定性,在早期阶段就埋下了伏笔。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商业纠纷,不确定是民事问题还是刑事风险,可以先把情况梳理清楚,找专业律师帮你分析一下,看清真正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所以,回到开头张先生的问题。办案人员的初步看法很重要,但它不是最终的判决书。法律有自己的标尺,而我们律师的工作,就是用证据和事实,去帮助校准这把标尺。只要商业模式的本质是清晰的,借贷关系的内核是存在的,辩护的空间就依然存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