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面对行政罚款时往往很从容,但在看到刑事立案通知书的那一刻,却常常乱了阵脚。因为大家心里清楚,行政罚款计算的是经济成本,而刑事案件衡量的是人身自由。这种时候,当事人最容易犯的错,就是因为内心的恐惧,把行政监管的尺度和刑事司法的精度混为一谈,在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就先乱了阵脚。
很多当事人遇到办案机关上门,往往会陷入一种逻辑滑坡:既然我已经因为违规开采被约谈甚至处罚过了,现在面临刑事调查,肯定是在劫难逃了。这其实是一个巨大的认知误区。
从法律角度看,行政处罚的逻辑是维护管理秩序。这意味着,只要你的行为偏离了既定的规则,哪怕只是很小的一点,也会被认定为违规。但刑事法官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刑事案件看重的是实质性的损害,比如你的行为是否真的导致了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流失,或者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在我的办案经验中,有时会遇到依据层级不高、甚至程序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倒推犯罪的情况。如果仅仅是一份临时通告说你违规,这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上的犯罪。刑事判断有其独立的价值体系,必须触及行为的本质。
了解了这层界限,当事人可能会问:那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那些越界或者手续没办全的情况,究竟该怎么定性呢?
顺着刚才的思路往下说,实践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越界开采和所谓“无证开采”的问题。有些当事人觉得,实际开采范围超出了批准的边界,只要把超出的量算上,达到法定标准就是犯罪。但现实的商业逻辑远比这复杂得多。
我们需要考虑物理测量上的客观情况。这让我想起以前跟地质专家交流时的一个共识:大山不是用游标卡尺能量出来的。地质报告里往往允许存在合理的技术误差。如果能证明超挖部分是因为矿脉走向难以避免的技术误差造成的,从构成要件来看,就可以论证当事人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从而切断违规向犯罪转化的链条。
另外,还有很多企业投入了一笔不小的数目拿到了探矿权,在按规定申请转为采矿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主管部门长期拖延的情况。企业为了生存继续开采,这就成了一个死结。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能证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没有遭受根本性的损害,当事人的开采行为其实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利外观。这时候,辩护方向就可能指向罪轻甚至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的本意是规范行业发展,而不是让真正合法投入资源的探矿者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苦果。
聊完了开采本身的问题,还有一个隐藏极深却常常被忽视的风险点。一旦涉嫌非法采矿,有些办案逻辑会顺藤摸瓜:既然采矿本身是非法的,那你在矿场使用的炸药自然也是非法的,于是顺手就加上一个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罪名。
这个逻辑看似顺理成章,但经不起刑法的精细推敲。这就好比一个人违反交通规则闯了红灯,不能据此认定他后备箱里合法购买的商品是非法走私来的。判断炸药是否合规,唯一的标准是相关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只要炸药的来源合法、储存库达标、运输手续齐全,即使它被用在了一个证照存在瑕疵的矿洞里,也只是破坏了矿产管理秩序,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采矿和爆炸物管理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我们不能因为采矿行为存在瑕疵,就无节制地扩大罪名适用范围。厘清这些细节,往往能帮当事人卸下不该承担的重压。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凭着本能的恐惧走错了方向。从初次被调查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间的时间窗口并不宽裕。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申辩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调查,还不确定目前的处境到底有多严重,可以先把手头的材料和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把整件事的脉络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一步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