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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从“引流”到“跑分”,网络犯罪链条里的定性关键

2026-05-10

看到一份案件材料中写着“前端引流、末端跑分、中间诈骗”,这句话其实把网络犯罪的三个环节讲得非常清楚。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案件,涉及为诈骗团伙引荐人员。案件刚刚进入检察阶段,也正好借这个机会,聊聊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

网络犯罪链条并不只是一种罪名

很多当事人初次接触这类案件时,都会很困惑:只是做推广、引流、发广告,为什么最后会被认定成犯罪?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定性确实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或通讯群组,用来发布违法信息,为下游犯罪提供平台或推广渠道,那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帮助别人实施网络诈骗或为诈骗团伙提供流量支持的,可以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两个罪名虽然听上去接近,但在法律含义上有明显区别。前者强调“利用平台实施违法行为”,后者则更偏向“帮助他人进行犯罪”。通常刑期在三年以下。但如果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性质就完全不同,刑期可能明显上升。

也就是说,案件的关键不只是“做了什么”,还要看“谁在下游用了你的行为”。这也是律师介入时要首先厘清的部分。

认定层级不同,辩护策略也完全不同

从辩护角度看,第一步要做的是分析犯罪模式——当事人的行为处于整个链条的哪一环。是上游的推广引流,还是已经深入参与诈骗实施?这个区别决定了罪名的走向。

如果司法机关坚持认定行为人是诈骗罪的共犯,那就需要进一步争取“从犯”的定位。因为在推广引流环节中,当事人主观明知下游存在诈骗,但并未直接参与诈骗实施,行为的危害性和主导性都较弱。从法律上讲,诈骗罪的从犯可以酌情减轻处罚,这种角色区分在量刑上是非常关键的。

说实话,我第一次遇到这种案件时也花了很多时间梳理证据链。引流环节的证据通常不集中在诈骗行为上,而是技术操作、推广链接、账户流水,这让案件的界限变得模糊。因此,如何在证据中论证“不是诈骗的直接参与者”,是辩护的重点所在。

金额和角色,有时比罪名更决定命运

金额是这类案件中最难辩的部分,因为它通常具有客观性,系统记录、银行流水几乎无法改变。但金额并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更多时候,法院会考虑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

在我过往的办案经验里,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只做过一次推广,没有持续参与;还有当事人只是在别人安排下执行指令。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要小,辩护空间也相对更大。区别这些角色,是律师必须要做的工作。

很多家属在初期很焦虑,认为“做了引流就完了”。其实不必如此悲观。只要能梳清行为与诈骗实施之间的边界,明确角色定位,案件的结果并非不可改变。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案件进入检察阶段到下一步审查起诉,时间其实不算宽裕。这个阶段,是调整辩护方向、重新评估罪名的重要窗口。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不妨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

归根结底,这类网络犯罪案件的核心是“定性”——定性不同,路径就不同。无论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诈骗罪从犯,律师的任务就是在事实与法律的边界上,找到那个合理的定位。这种定位往往决定一件案子的走向,也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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