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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出租银行卡被改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6-05-10

前阵子,我在一份案件卷宗里看到这样一句笔录:“我只是帮忙刷了个脸。”这句话,现在成了案件的关键。

在不少涉及“跑分”“卡商”类案件中,银行卡被出借、出售甚至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时,当事人并没有直接操作,只是配合刷脸、验证身份,却在案件中承担了不小的刑责。更让很多人困惑的是:同样的行为,有人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人被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什么同一件事,会有两种不同的罪名?

罪名为何会改变:行为与“犯罪链条”的关系

我接触过不少这类案件。刚被刑拘时,罪名往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罪名有时会变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法律上看,两者虽然都属于刑法中较新的罪名,但保护的法益和着眼点不同。前者重点在于行为人“提供帮助”,让信息网络犯罪能顺利实施;后者则聚焦于“处理赃款赃物”,干扰、掩盖资金来源。

如果当事人只是提供银行卡,而不清楚该卡将被用于何种网络犯罪,司法机关更可能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但一旦行为与赃款流转环节相连,比如协助提现、刷脸验证、跑分结算,就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简单说,前者是“帮人作案”,后者是“帮人洗钱”。而很多“只是帮忙刷个脸”的人,恰恰是在不知不觉中跨过了这条界限。

“只是刷个脸”,为什么风险这么大?

在我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张先生把名下几张银行卡借给所谓的“代收公司”,并在车内协助对方用自己的手机完成验证。他说自己没有操作,也没见过实际的资金转出。可警方侦查时发现,这些账户正是跑分团伙提现的重要通道。

从侦查和取证角度看,这种“人脸认证”行为意味着当事人亲自确认并启用账户,这比单纯卖卡更深一层。司法机关因此容易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至少应当知道资金是“问题钱”,仍然参与操作。这一点,往往成为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转化的关键。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时,我也有些意外。但仔细分析后就会明白:刑法中的“明知”不是只看你有没有承认,而是看客观行为能否体现出这种心理状态。如果一再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刷脸认证,却从未询问资金来源,司法机关会认为“明知”的推定是合理的。

案件处理的思路:认清定位,及时止损

在这类案件里,辩护的关键在于厘清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和具体行为程度。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确实不清楚资金性质,参与行为仅限于被动配合,或者确有被欺骗、利用情形,那么即便不能完全排除刑责,也可能在定性或量刑上取得较好的结果。

另外,很多家属会在案子被移送检察院后才意识到罪名改变的重要性。其实,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行为边界、尽早固定有利证据,往往才有空间争取更轻的结果。等到进入起诉阶段,很多已经很难再做补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第一步。如果目前家属已经收到罪名变更通知,应当尽快让专业律师全面审阅卷宗,判断案件性质,明确下一步方向。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都只是想搞清楚究竟被认定的是什么罪、严重到何种程度。这完全正常。先把情况讲清楚,法律上才有可施展的空间。

结语:每一步,都可能决定方向

从表面上看,刷脸认证只是一个小动作,但在刑事案件里,它往往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评价。帮助犯罪的“门槛”,有时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高。当事人在无意之间跨过了那条线,就有可能走向完全不同的结局。

所以,遇到类似情况,别轻易做出“帮个忙”的决定。面对涉及银行卡、资金流的请求时,心里要多打一层问号——风险往往就藏在“不以为意”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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