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从刑事律师角度看:拿了备案的私募基金,就和非法集资没关系了?

2026-05-10

前不久,一位做私募的朋友拿着一份中基协的备案证明来找我,脸上既有自豪,也有些困惑。他问我,叶律师,我们是正规备案的机构,所有手续都齐全,这样总不会跟非法集资扯上关系了吧?看着他手里的那份文件,我知道,他问出了很多金融从业者心里共同的疑问。

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我接触过不少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其中有一类情况尤其让人惋惜:当事人本身是想在金融领域做一番事业,业务能力也很强,但最终却因为对法律红线的一知半解,一步步滑向了刑事犯罪的深渊。而私募基金,就是这样一个高风险地带。

备案≠保险箱:第一个误区是把‘登记’当‘审批’

我通常会先给这类朋友打一个比方。中基协的备案,就像我们去车管所给新车上牌。车管所确认了这辆车的手续齐全、来源合法,然后给你一块牌照。但这块牌照,并不能保证你以后开车就一定不超速、不闯红灯。一旦违章,要处罚的还是会处罚。私募基金的备案也是一个道理,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登记,确认你具备了“上路”的资格,但并不代表你后续的“驾驶行为”就永远合法合规。

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看的不是你有没有那份备案证明,而是两件事。第一,你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有严格门槛的,比如个人投资者要有相当可观的金融资产,或者满足一定的收入标准,首次投资的金额通常也要达到上百万的级别。如果你为了扩大规模,向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普通公众去募集资金,哪怕你宣传得再低调,也已经踩到了第一根红线——“社会公开性”。

承诺≠预期收益:第二个风险是“保本”的诱惑

解决了“向谁募资”的问题,接着就是“如何募资”。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叶律师,我们为了吸引投资人,展示一下过往的业绩或者未来的预期收益,这总没问题吧?当然,单纯地展示预期收益或历史业绩,并不直接构成犯罪。投资人需要明白,预期不等于承诺。

但真正的风险,藏在“承诺”两个字里。非法集资犯罪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构成要件,叫做“利诱性”,说白了,就是承诺保本付息。我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会去审查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补充协议、回购协议,甚至是一些私下的聊天记录。比如,合同里有没有写明,如果基金亏损,管理人会用自有资金补足差额?有没有签一份“抽屉协议”,承诺无论如何都会按照某个固定利率回购投资人手里的份额?

一旦存在这类“保本”承诺,无论你的名义是私募基金还是其他什么金融产品,在司法机关看来,其本质就已经偏离了投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而更接近于一种变相的借贷。当这种承诺与前面提到的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时,刑事风险就相当高了。

给投资人和管理人的两句实话

所以,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来说,备案登记绝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护身符”。恰恰相反,它只是你走上赛道的第一步。后续的每一步,从募资对象的筛选,到宣传材料的措辞,再到合同条款的设计,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小心行走。刑事风险,很多时候就藏在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里。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也需要擦亮眼睛。不要看到对方拿出了正规的备案手续,就觉得这笔投资万无一失。备案只能证明这个机构“有资格”,但不能保证你的钱“没风险”。任何投资行为,尤其是在高收益的诱惑面前,都应该保持一份清醒和审慎,自己为自己的判断负责。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正在做私募基金,或者准备投资,对一些操作拿不准,可以把相关材料拿给我看看。我们不一定非要等到被调查那一步,提前做一次法律上的“体检”,远比事后补救要主动得多。

金融创新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有时候确实只有一线之隔。作为刑事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为对规则的误解或心存侥幸而陷入困境的朋友。记住,任何投资活动,合法合规永远是底线。守住这条线,才能在创造价值的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