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涉黄案件和以前大不一样了。很多时候,涉案人员连面都没见过,仅仅是通过网络发个信息、派个单,就完成了所谓的交易。这种情况一旦案发,很多当事人往往会被指控为处罚极重的组织行为。这让不少家属和当事人感到困惑:都没接触过,连面都没见,怎么就成了组织者?
很多家属在看到文书上的罪名时,第一反应往往是难以接受。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弄清楚一个核心问题:组织类犯罪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以前那种线下的特定场所,控制权往往很明显。但现在全都在线上,人身依附性大大降低了。这就引出了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第一个切入点:双方到底有没有业务上的强依赖?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这个网络平台上,接单的人是不是只能接这一方的单子?如果这位人员既可以接张某的单,也可以自由接其他人的单,选择权完全在自己手里。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定双方存在紧密的依附关系,自然也就不该轻易将其定性为组织者。仅仅是派单和接单的关系,不能和真正的组织控制画等号。
顺着刚才的思路往下看,如果接单很自由,那具体的沟通过程又是怎样的?这就涉及到了行为方式的本质区别。很多当事人以为自己只是在中间牵线搭桥,赚个差价,这通常属于介绍行为,更像是一个信息流转的中介。但如果是组织行为,性质就完全变了。
组织者一定是有安排和调度权力的。接单的人必须听从安排,让他去哪就得去哪。如果不去,或者不服从调度,还会面临相应的惩罚。而在单纯的介绍行为中,去不去完全是接单人自己说了算,没有任何强制性。厘清这两者的界限,往往能在案件定性上找到非常重要的突破口。很多案件的转机,就在于弄清了当事人到底是在“发布信息”还是在“发号施令”。
了解了前面两点,你可能会问:线上根本没法像传统模式那样管理,怎么判断有没有调度权?这就回到了我们日常办案中非常关注的一个细节:工作模式是否有约束性。在真正的组织类案件中,即便没有固定场所,往往也会有一套隐形的规章制度。
比如,规定严格的在线响应时间、要求特定的服务反馈,甚至对收到投诉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且绝对禁止私下接触客户。如果卷宗里根本找不到这些约束性规定的证据,大家仅仅是松散的合作关系,那么将其认定为组织行为就显得不够充分。从这个角度去梳理证据,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客观的认定结果,把重罪辩轻。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被拘留到审查起诉,很多影响最终定性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家人的情况到底属于哪一种,可以先把现有的线索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面对严重的指控,家属感到压力重重是很正常的。但法律讲究事实和证据的相互印证,哪怕是看起来很棘手的情况,在细节中也可能存在重新定性的空间。剥开表面的现象,回归行为的本质,理清脉络,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