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团队连续接了好几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东西五花八门——有卖大型农机的,有做手机壳的,还有经营外卖箱的。每个当事人进来问的问题不太一样,但有一个困惑特别集中:法律不是改了吗?不是应该按违法所得来定罪吗,怎么现在还是按销售金额算?
这个问题问得好,也说明大家对法律修订都挺关注。但关注和准确理解,中间还隔着一层窗户纸。
坦白讲,法律条文的变化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这种期待。《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做了调整,方向之一就是把违法所得额摆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从立法精神上看,这当然是个进步——罚得更准,而不是罚得更重。
但问题出在衔接上。立法往前走了一步,配套的司法解释却没有及时跟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相应规定,明确违法所得额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不同违法所得对应什么样的量刑档次。一个罪名要落地,光有刑法条文不够,还需要司法解释把它具体化、可操作化。缺少这一步,办案机关在实务中还是只能用原来的那套工具。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你看到的案件——不管是大型拖拉机还是几块钱的手机壳——办案机关依然倾向于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这不是谁在为难你,是整个制度需要一个缓冲期。违法所得额在这个阶段的作用,更多体现在影响最终罚金数额上,而不是直接决定定罪量刑的档位。
我经常和当事人说,法律实践有时候像修路,规划图纸改了,但新路面还没铺好,车还是得走旧路。知道这一点,至少不会因为误解规则而做出错误判断。
销售金额这个事,还有一个很多做电商的当事人容易忽略的节点,而这恰恰是最需要主动应对的地方。
我们在办电商类销假案件时,几乎每次都会碰到刷单的问题。店铺后台显示的交易额,和真实成交额之间,往往有不小的差距。但办案机关在前期核算销售金额时,通常直接拉取平台数据。如果你不吭声,那个数字就会成为认定的基础。
问题就出在,很多人以为只要在讯问时说一句“这里面有刷单”就够了。其实远远不够。办案机关需要的是可以核实的证据,不是一句解释。如果你能提供刷单明细、资金回流记录、第三方平台任务截图等等,办案人员才有依据帮你把那部分虚假交易剔除出去。但如果只是口头提到,没有任何材料支撑,到最后那个数字大概率还是完整地写进起诉意见书里。
我说一个真实的教训。去年有个案子,当事人从侦查阶段就一直强调自己刷了大量单,但始终没有拿出过硬的证据。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介入,再回头去梳理平台数据时,很多记录已经无法完整恢复了。最后销售金额的认定比他实际成交额高出一截,量刑建议自然也水涨船高。这个案子让我印象很深,因为它说明一件事:销假案件里的电子数据,时间窗口比你想象的要窄。
所以如果有刷单情况,应该在案件初期就开始整理、固定,通过律师或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越早提交,被采纳的可能性越大。拖到后面再去补,数据灭失了,谁也帮不上忙。
刑事案子最让人焦虑的,不是事情的严重程度本身,而是你不知道规则是什么,不知道下一步会发生什么。销假类案件尤其如此,因为涉及经营行为、网络数据、法律修订的衔接,中间有很多容易误判的地方。
从这些年的经验来看,这类案件有几个结果变量是可以提前争取的:销售金额能不能合理压缩,违法所得的计算角度是否对当事人有利,以及在整个程序中有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动作。这些变量,靠的不是运气,是对规则的理解和执行的时机。
很多当事人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销售金额的认定有没有问题,或者不知道当前阶段最该做什么,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理一理。刑事案件里,有时候一个正确的决定在错误的时间做出,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