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团队在复盘一个案子时,又聊到了电子烟这个话题。不是普通的电子烟,而是那种在烟弹里添加了某些特殊成分的,比如前段时间被管制的“上头电子烟”里含有的某种精神活性物质。这些东西一旦被明确列管,再生产、销售,就可能直接构成贩卖毒品罪,后果非常严重。但一个更有意思的问题是:在这些成分被正式列管之前,销售这种电子烟,应该怎么定性?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包括一些办案人员,可能会倾向于用“妨害药品管理罪”来处理。因为烟弹里的添加物毕竟是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听起来和“药品”沾边。但这种定性,在我看来,是经不起推敲的。
要构成药品类的犯罪,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妨害药品管理罪,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涉案的东西得是“药品”。这个逻辑很简单,你总不能把一个馒头或者一包香烟,叫做“假药”吧?如果这样,那整个法律体系就乱了。根据我们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最本质的特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是有医疗目的的。你再看这种加了料的电子烟,无论是卖的人还是买的人,有谁是把它当药来治病的吗?显然没有。他们追求的是一种刺激感或者其他体验,和医疗完全不沾边。一个没有医疗目的,没有规定适应症,也没有用法用量标准的东西,怎么能被认定为“药品”呢?所以,用药品犯罪的口袋去装这类行为,在我看来,是不严谨的,甚至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既然“药品”这条路走不通,是不是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无法被追究了呢?当然不是。办案子最忌讳的就是一条路走到黑,有时候,换个角度,问题就清晰了。
我们不如回到最基本的问题上:这个产品,它到底是什么?商家对外宣传和销售的,是电子烟。那么,一个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它的烟弹里应该含有什么?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尼古丁。这就像国标的白酒必须是粮食酿造一样,是一个基本属性。
好了,现在再看这些加了料的电子烟。它们往往为了规避监管或者追求特殊效果,烟弹里根本不含尼古丁,而是用其他一些对人体有害、甚至有成瘾性的化学物质来代替。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它从根本上就不符合电子烟的国家标准。商家用“电子烟”的名义,卖的却是一个成分完全不符的、甚至是伪劣的产品。这不就是典型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吗?说到这,我想一些做生意的朋友应该已经听出问题在哪了。
想清楚了产品的本质,法律上的路径也就清晰了。在我看来,处理这类案件,至少有两个更合适的罪名可以选择。
第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你卖的是一个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子烟,用有害物质替代了核心成分,导致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完全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这才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
第二,是“非法经营罪”。根据现在的管理办法,经营电子烟需要办理专门的许可证。而绝大多数销售这类“上头电子烟”的商家,都是没有相关资质的。这种无证经营的行为,本身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很多时候,一个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两个甚至多个罪名。在法律上,这叫“想象竞合”,通常会选择处罚更重的那一个罪名来定罪。在我看来,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来打击这类行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打击效果上看,都比牵强地套用“妨害药品管理罪”要好得多。前者的最高刑期,也远比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七年要高,更能体现惩罚的力度。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稀里糊涂地走错了第一步。这些新型案件的法律界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很多当事人甚至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了红线。如果你也正为此感到困惑,不确定自己所做的事情风险在哪里,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这件事到底可能会被如何定性,关键点又在哪里。
法律的世界里,很多事情的定性,往往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它。一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可能会看到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正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魅力,也是它的挑战所在。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深知,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只有回归事物的本质和法律的本意,才能找到最接近真相和公正的那条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