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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一笔“帮忙”的贷款被判十一年,诈骗罪辩护的关键在哪里

2026-05-09

最近,一个发生在外省某市的“AB贷”案件判决,引起了不少讨论。案情不复杂,一位张先生,为了经营自己的生意,通过贷款中介,用朋友王某的名义办了一笔贷款。最终,张先生因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让很多人感到沉重。我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庭审,坦白说,这个案子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从事法律工作,或者正身处债务困境的朋友深思。

表面的“帮忙”与隐藏的“虚构”: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缺少这个前提,罪名就很难成立。在这起案件里,张先生无疑是虚构了事实。他利用了朋友王某的身份去获取贷款,这就意味着,在银行看来,借款人是王某,审核的也是王某的资质和信用。而实际用款人张先生,他自身的债务情况和还款能力,被完全隐藏了。

庭审中,法官提到了一个词:“推波助澜”。这指的是贷款中介在其中的作用。很多人会问,中介明明知道整个操作流程,为什么最后只把实际用款人张先生作为被告,而中介却成了证人?这是因为,从法律上看,是张先生主动发起了这个借贷需求,并且最终获得了款项。中介的行为虽然不合规,但在刑事层面,司法机关更关注的是谁是虚构事实的最终受益者。法官在判决中也提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构成了合同诈骗。这就形成了一个困局:一个可能并不完全了解法律后果的普通人,在不法中介的引导下,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雷区。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借款时的念头,还是事后的无奈?

这是整个案件辩护中最核心,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目的”产生的时间点,必须是在拿到钱的时候,甚至是在此之前,而不是在事后。换句话说,一个人在借钱的时候就打定了主意不还,这才是诈骗。如果他当时是真想还钱,只是后来生意失败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还不上了,那更多属于民事债务纠纷。

回到张先生的案子。他拿到那笔数十万的贷款后,并没有挥霍,而是马上用其中一部分偿还了之前的其他个人借款。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在很多债务人身上都看得到。此外,他在案发前,其实已经连续还了六个月的贷款。这些行为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在借款时,主观上是有还款意愿的。他从那个大城市跑到浙江来打工,开货车一个月只赚几千元,是在逃避吗?还是在用自己仅有的能力尝试解决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内心活动。

司法实践中,这种主观意图是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的。但这种推定,需要非常严谨的证据链。比如,当事人有没有还款能力?张先生在那个大城市有两处房产,虽然其中一套也做了抵押,但并非完全没有资产。缺乏借款资质,不等于完全没有还款能力。这一点,本该是辩护的重点,但在庭审中,似乎没有被充分展开。

心态崩溃下的“认罪认罚”:是出路还是无奈的选择?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张先生在庭审的最后阶段,选择了认罪认罚。当法官问他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时,我能感觉到他的状态已经接近崩溃,回答得有些模糊。这让我感到很惋惜。很多当事人在看守所里被长期羁押,与外界隔绝,心理和精神上承受的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在这种状态下,当事人很容易把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当成唯一的救命稻草,而放弃了为自己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机会。但“从宽”不等于“大事化小”。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身就很高时,比如这个案子,即便认罪认罚,最终的刑期也可能非常重。如果当初张先生不认罪认罚,坚持就“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进行辩护,结果会不会不同?我们无法假设,但至少,他本该有更多争取的机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相似的困境,心里没底,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哪些权利是可以主张的。

这个案件作为国内首例对“AB贷”中的A方判刑的案例,无疑敲响了警钟。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它不只在法条里,更在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我始终认为,辩护的意义,不仅仅是为某个人说话,更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可能影响判决的细节,都能被法庭认真地审视和对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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