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我们团队接到了不少和“减肥针”相关的案子。这些产品,很多都打着化妆品的旗号,宣称有奇效,比如市面上很火的斯美格鲁肽、基尔伯肽,相关的案件几乎是层出不穷。
这类案件里,总有两个问题绕不开,而且争议极大。我今天想借一个我们办过的案子,把这两个问题掰开揉碎了和你聊聊。
案情不复杂:王女士通过网络渠道,买了一些没有国内批准文号的所谓“转运蛋白减肥针”,然后对外销售,金额大概有数十万元。其中,她卖给一位顾客一盒,价格是几十块钱。后来,公安机关从这位顾客手里查获了这盒针剂,送去检测后发现,里面含有斯美格鲁肽成分,被认定为是未经批准的注射剂药品。
这个案子第一个让人困惑的地方,就是这个“减肥针”的外包装上,印的批准文号,查下来居然是一个化妆品的文号。很多家属来找我的时候都特别想不通:这明明写着是化妆品,怎么就变成卖药了呢?
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认知误区。我们判断一个产品的性质,不能只看它“穿了什么衣服”。包装、品名固然是参考,但更核心的是看它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方式。
法律上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什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涂擦、喷洒或者以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看清楚了,是施用于“人体表面”。
而我们手里的这个产品,虽然包装上写着“妆字号”,但它的使用方式是什么?是注射。这就从根本上把它排除在了化妆品的范畴之外。通过注射方式进入人体的,通常只有两类:药品或医疗器械。
那它为什么不是医疗器械?简单来说,像医美里用到的玻尿酸,它主要是作为物理填充物,起到一个支撑的作用,这可以被认为是医疗器械。但像斯美格鲁肽这类产品,它宣称能够调节身体机能、达到减肥效果,有明确的所谓“适应症”和用法用量,这就完全具备了药品的特征。
所以,第一步的结论很清楚:别管它包装上画了什么,只要是需要注射的“减肥针”,在法律上基本都会被认定为药品来对待。
确定了它是药品,更关键的问题来了:王女士的行为,到底算“销售假药罪”,还是“妨害药品管理罪”?说真的,这个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天和地的差别。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定性为销售假药罪。理由是,目前国内只有某家国外药企的斯美格鲁肽原料药通过了评审,可以合法使用。那么,从非正规渠道获得的、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出来的产品,就应该被认为是“假药”。
但对于这个观点,我一直持保留意见。我的一位在南方某大城市执业的同行魏律师,他之前处理的类似案件,检察院就以假药罪提起了公诉。但我认为,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
一个化学物质,比如斯美格鲁肽,它是不是“真”的,取决于它的化学成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药监部门是否批准它作为原料药在国内使用,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不能因为程序上没被批准,就否定它事实上的“真”。如果按照“未批准即假药”的逻辑,那一旦批准了,是不是就瞬间从“假药”变成了“真药”?这其实又回到了已经被修改掉的老《药品管理法》里那个备受争议的“按假药论处”的老路子上去了。
那么,为什么我认为更应该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呢?因为这类“减肥针”,作为一种需要批准才能生产的药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就进行生产、销售,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特别是对于注射剂这类风险极高的药品,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所以,无论是基尔伯肽还是斯美格鲁肽,如果案子被定性为销售假药罪,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积极地去做罪名辩护。这绝不是在玩文字游戏,因为这两个罪名的刑期,可以说是天差地别。妨害药品管理罪,最高刑期是七年;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旦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要重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当事人或家属在事发初期,因为一个错误的认知,就可能错过最关键的辩护时机。如果你现在正因为类似的事情而困惑,不确定情况的严重性,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这个阶段,什么才是最重要的。
我常说,刑事辩护很多时候是在细节里找空间。一个产品定性,一个罪名选择,背后都是严密的法律逻辑和对当事人命运的巨大影响。看懂这些细节,才能在复杂的局面里,为当事人找到那条最有可能通往好结果的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