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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足浴店出事,以为只是个小股东就没事?这三类人最容易被认定为主犯

2026-05-08

很多当事人或者家属都有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在足浴店、KTV这类场所如果涉及色情活动被查了,只要自己股份不多,投的钱少,最多算个从犯,不会判得太重。但在我执业的这十八年里,我和团队经手的大量案件,恰恰颠覆了这种“想当然”。有时候,决定一个人罪责轻重的,根本不是账面上的股份比例,而是他在整个事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尤其是在一些组织卖淫的案件里,股东的身份不仅不能成为“护身符”,反而可能成为被认定为主犯的依据。我结合之前在外省某市办案时遇到的情况,总结了三种最典型的“小股东、大责任”的情形,希望能给身处困境的朋友一些提醒。

第一种:出钱不多,但却是“攒局者”

我们曾办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王先生在一家涉案的足浴会所里,股份占比非常小,不到一万。他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因为他几乎不参与日常经营。但随着案卷材料越来越厚,我们发现,整个场子的发起人就是他。从最初选址在哪条街,到拉着几个朋友一起投资,再到如何设计一套规避检查的流程,每一个关键决策都出自他之手。

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属于在违法场所的设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哪怕他为了避嫌,找了别人代持股份,自己在明面上只占了微不足道的一点,但因为他是最初的组织者和规则制定者,办案机关完全有理由将他认定为主犯。这类“攒局者”往往人脉广,能调动资源,他们入的不是钱,而是“局”,这在司法实践中,罪责往往比单纯出钱的股东要重得多。

第二种:既是股东,又是“大管家”

还有一种情况很常见,就是股东兼任经营者。有些老板看某个小股东有点经营头脑,就会让他来店里当个店长或者经理。这类“大管家”,虽然股份可能不多,但店里那些“特殊项目”是怎么设置的、价格怎么定、每天的收入怎么分配,都是由他或者管理层开会决定的。他掌握了场所经营的核心权力。

很多这类当事人会辩解,说自己只负责正规按摩业务,涉黄的事情是别人在管。说实话,这种辩解在法庭上很难站得住脚。在一个共同犯罪的组织里,想把自己的职责完全“择干净”,是极其困难的。既然你负责经营,对场所内发生的主要违法活动不知情、不参与决策,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只要证据显示你参与了核心经营会议,哪怕你没直接分到涉黄项目的钱,对整个卖淫活动的贡献也是巨大的,刑期自然不会低。

第三种:不问分红,但管着“人”

这第三种情况,更具迷惑性。有些小股东,既不参与最初的决策,也不负责日常的经营,但他负责一个核心环节:管理技师。这类角色,通常就是我们说的“技师主管”。他负责技师的招聘面试、日常排班、请假审批,甚至具体到哪个客人点哪个技师,都由他来调度。

相比于那些只投了钱、年底看一眼账本的“甩手掌柜”,这类技师主管虽然可能连分红决策会都参加不了,但他的罪责往往更重。因为,他成了整个涉黄犯罪链条中最核心的驱动者,卖淫活动具体如何实施,正是由他一手安排的。办案机关现在非常注重穿透表面看实质,在上百万、甚至数百万字的卷宗材料里,那些聊天记录、排班表、工作群里的发言,以及其他基层员工的证言,都会成为证实他具体行为的铁证。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基于侥幸心理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会反复强调“他就投了几万块钱”,以为这是最重要的辩护理由。实际上,检察机关往往会坚持一个观点:股东身份不等于从犯,只要是股东,就对场所的全部经营活动负责,就可能是主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在海量的证据里,把当事人的实际作用和他的股东身份进行剥离,证明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甚至可以找出大量类似股东被轻判的案例,来向司法机关证明,不能单纯以股份论罪。

我理解,有些股东确实很冤枉,可能投资的时候项目是合法的,后来被别人改头换面;也可能一分钱没分到,店就出事了。但这些“冤屈”,在法庭上需要靠证据说话。只有通过专业的分析,找到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将当事人的责任与真正的主犯进行彻底切割,才有可能在法庭上争取到最理想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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